

关于印发《山东省2026年粮食烘干中心成套设备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农函字〔2026〕194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
为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有关要求,经农业农村部审核备案,商省财政厅同意,确定开展2026年粮食烘干中心成套设备补贴工作。现将《山东省2026年粮食烘干中心成套设备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9月21日
山东省2026年粮食烘干中心成套设备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目的
充分发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加快粮食烘干中心成套设备推广应用,进一步提升我省烘干能力,降低粮食产后损失,为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二、补贴产品及补贴对象
(一)补贴产品。2026年1月1日(含)-2026年12月30日(含)购置的粮食烘干中心成套设备,具体分类、分档见《山东省粮食烘干中心成套设施设备补贴额一览表》(附件1)。已申领我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机具不得重复享受补贴。
(二)补贴对象。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实施区域和补贴标准
(一)实施区域。全省所有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县(市、区)。
(二)资金规模。全省年度资金规模不超过1500万元,统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和省级财政配套资金,采取“先到先得”的方式(以结算申请日期为准),用完即止。
(三)补贴标准。成套设备实行定额补贴,各分档补贴限额见《山东省粮食烘干中心成套设施设备补贴额一览表》(附件1)。
四、资质条件
(一)产品资质条件
先进性方面,成套设施装备或其主要设备拥有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以及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评价证明)之一;适用性方面,在本省有1个及以上实地应用单位或个人;合规性方面,达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制定的建设标准规范要求(附件2),其结构、材质、性能、建设安装、竣工验收等方面不低于国家、行业、团体和企业标准规定的要求,且不得包括泥土、砖瓦、砂石料、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地基、墙体等。
(二)企业资质条件
本着保证产品质量、保障购机者权益的原则,粮食烘干中心成套设备生产企业原则上由主要设备生产企业一家集成,且应具备以下条件: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补贴产品生产、经营等相关内容;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有固定生产场所,能够生产粮食烘干中心成套设备或主要设备,能够提供安装服务,具备售后服务能力;自行选择粮食烘干中心成套设备组成部分,并保证生产或所选设备均为出厂新品,保证其质量、性能指标要求,对选配设备生产企业的产品进行管理、监督并负主体责任;自愿申请将其产品列入补贴范围,承担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相应责任和义务,并履行企业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退换货及纠纷处理等方面的责任义务;配合核验和抽查,进行用户培训,并形成培训记录。
五、工作程序
粮食烘干中心成套设备补贴实行“先建设使用、后验收补贴”的程序,建设完成使用一个作业季后方可兑付补贴。由省级组织生产企业投档,确定补贴产品;市级加强指导和监管,组织各县推进实施;县级组织核验、兑付资金。购机者按照自愿的原则,申请粮食烘干中心成套设备补贴。购机者、核验机构、生产企业需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规范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体如下:
(一)产品投档。生产企业自主投档,投档过程中至少提供清选机、烘干机主机等主要组成部分的鉴定证书或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检验报告,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对企业投档产品进行形式审核,确定补贴产品,公开发布。
(二)补贴申请。拟新建成套设施装备的购机者,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申请时需提供拟新建成套设施装备的建设地点、类型、规模、用途承诺书等有关材料。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自主购机。具有补贴资格的申请人自主选择在我省自主投档通过的成套设施设备,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携带身份证或营业执照、购机发票、建设合同、施工图纸等资料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结算申请。
(四)现场验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选择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核验机构开展现场核验工作,并由第三方核验机构出具验收报告。第三方资质条件:从事农林行业(农业工程)设计、咨询、鉴定、造价、监理等相关业务工作2年及以上,并且具有农林行业(农业工程)设计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单位或工程监理专业机构。
(五)资金兑付。对验收通过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结算申请,县级财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款拨付到补贴对象。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足、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六、保障措施
(一)着力强化组织领导。粮食烘干中心成套设备补贴是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的重要补充和完善,对于进一步发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引导作用,更好满足广大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严格按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有关规定和要求,强化措施,精心组织,通力协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确保取得应有成效。
(二)着力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认真履行职责,规范实施补贴政策,切实保障服务对象的权益。产销企业要严格执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有关要求,规范生产经营行为,配合购机者和农业农村部门完成相关工作程序,并公开补贴产品的技术优势、使用潜在风险等信息,主动承担产品质量、售后服务、退换货及纠纷处理等方面的主体责任。
(三)着力强化风险防控。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密切关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尤其要关注补贴产品市场情况,发现补贴比例畸高、质量不稳定、用户投诉较多或售后服务不到位的,立即展开调查,对于违规失信行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规定严肃查处。
附件:1.山东省粮食烘干中心成套设施设备补贴额一览表
2.山东省粮食烘干中心成套设备建设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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