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26年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农机发〔2026〕2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兰州新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为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相关部署要求,我厅制定了《甘肃省2026年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6月1日
甘肃省2026年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745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26年实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6〕1号)、《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做好全省2026年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甘发改环资函〔2026〕2号)等文件部署要求,为做好2026年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我省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机主”)。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范围
我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种类共27个。
(一)国家确定的15个种类。包括拖拉机、播种机、联合收割机(含粮棉等作物联合收割所用机械)、水稻插秧机、水稻抛秧机、田间作业监测终端、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植保无人机、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粮食干燥机(烘干机)、色选机、磨粉机。
(二)省级确定的12个种类。包括犁、旋耕机、微耕机、青(黄)饲料收获机、打(压)捆机、薯类收获机、根茎类收获机、全膜双垄沟铺膜机、深松机、联合整地机、果蔬烘干机、粮食清选机。
三、报废条件及要求
申请报废的农机应来源清楚合法、主要部件齐全,机主应就其来源、归属及报废原因等作出书面承诺。
(一)牌证管理的报废农机。申请补贴的报废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应当主要部件(发动机、变速箱、转向器、前后桥、机架/机身)齐全。有牌证的农机应提供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牌证号码;无牌证的农机应当具有铭牌编号/出厂编号/自编号码、发动机号、底盘(车架)号等两项及以上身份信息关联印证,信息缺失的应注明原因。
(二)非牌证管理的报废农机。申请补贴的非牌证管理的报废农机应当具有铭牌等身份信息;对含发动机的报废整机应当具有铭牌编号/出厂编号/自编号码、发动机号、底盘(车架)号等两项及以上身份信息关联印证,信息缺失的应注明原因。对无铭牌等信息缺失的报废农机,应编号确认后报废,并提供喷涂编号的机身图片,确保真实性、唯一性。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机可申请报废,对于严重残缺、非法拼装改装、来历不明的不予受理。
1.达到使用年限的农机,参照《农业机械报废年限参考表》(附件7)。
2.对未达到使用年限但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无法修复或无配件来源、技术落后的农机,允许申请报废补贴;机主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农业机械来源、归属承诺书》(附件3,以下简称《承诺书》)中填选报废原因。国家未明确设定使用年限条件的农机,由机主根据实际情况参考确定。
3.国家明令淘汰的农机。
(四)报废农机数量要求。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同一农民个人及其所在家庭(以同一农户为单位,家庭成员合并计算)、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数量,分别不超过3台(套)、8台(套)。其他农机报废数量由各县区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其中田间作业监测终端、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植保无人机报废更新数量不受限制。
四、补贴标准
我省农机报废补贴标准测算与上年相同,更新标准按照当年公布的甘肃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标准执行。
(一)报废部分的补贴标准。包括报废补贴、报废并更新同种类机具的报废补贴。补贴标准详见《甘肃省2026年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额一览表》(附件1)。以购置新机为前提提高报废补贴标准的,机主在申领报废补贴时应提供购置同种类新机的有效证明,报废并更新同种类机具应在年度内完成。
(二)更新部分的补贴标准。报废并更新同种类农机,更新部分补贴标准按《甘肃省农业农村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农机发〔2024〕14号)及年度公布的补贴额一览表规定执行。报废并更新田间作业监测终端、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植保无人机新购置补贴全部使用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以下简称国债资金)兑付,未报废而新购置的,不得使用国债资金。
五、资金使用管理
国债资金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下达各地,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财政部门予以兑付。各地要继续管好用好支持农机报废更新的国债资金,支持农机报废补贴兑付,报废并更新同种类机具更新补贴兑付,田间作业监测终端、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植保无人机新购置补贴兑付。进一步优化补贴申请和资金兑付流程,增加结算批次,加快补贴兑付,年底前将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及时完成录入和兑付。当年系统录入申请超出国债资金额度的,超出部分由县区财政承担,中央不再负担。2026年中央下达的国债资金,只能用于实施当年的补贴政策,不得用于填补2025年及以前年度的资金缺口。截至2026年12月31日未用完的中央下达资金额度收回中央。
六、回收拆解企业
报废农机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营范围应包含“报废农机回收”等业务内容。应当符合《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要求,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保的规定,参照《报废农机回收拆解技术规范》(NY/T2900—2022)等开展回收拆解工作。
(一)回收拆解资质要求。对有发动机部件及含废弃污染物的报废农机,企业应以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为主,也可选择取得环评资质,依法具有农机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其他市场主体。鼓励有资质的企业合理设置回收网点,开展“分散回收、集中拆解”。对于常规且不含废弃污染物的报废农机,企业应是具有“报废农机回收”业务经营范围的市场主体。
(二)公布回收拆解企业名单。拟从事农机回收拆解的企业应自愿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其回收拆解场地、拆解设备设施、内控监销及信息管理设备、报废档案制度等进行审核并公示。市(州)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汇总辖区企业名录,并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查。没有符合条件企业的市县可与相邻市县协调确定。
(三)签订回收拆解承诺书。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与企业签订农机回收拆解承诺书,明确参与农机报废更新工作的责任和义务,防范政策实施风险。
七、操作实施流程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行“自主交售、定额补贴、先交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机主交售旧机、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承诺书、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一)发布实施。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依照本省级方案落实政策,也可结合实际编制本地年度方案。各地应主动公开农机报废更新政策,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查询服务,对机主申请报废相关信息认真核实,确保机主信息、报废种类和报废条件等符合政策要求,并将机主和申请报废农机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农机报废补贴辅助管理系统。
(二)自主交售。机主自愿将报废农机交售给企业或回收网点,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及车辆号牌(如有)等资料,填写并签字确认《承诺书》《报废农机回收确认表》(附件2,以下简称《确认表》)、《报废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销登记申请表》(附件5,以下简称《注销登记申请表》),报废并更新同种类机具的需提供购机发票凭证。通过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系统或“甘快办”APP录入申请信息。
(三)回收旧机。企业应检查机主交售的农机主要部件是否齐全,核对机主信息与农机信息是否相符。主要部件齐全且信息相符的,依据市场行情与机主协商残值,达成一致后兑付残值并回收旧机,采集人机合影、铭牌照片或编号照片。对铭牌信息缺失的按照《无铭牌报废农机编号示例》(附件4)编号并喷涂在机身上。会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通过管理系统录入申请信息,提供机主及报废农机相关信息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唯一性负责。
(四)机具核查。报废农机应先核查后拆解,对发现已拆解而牌证未注销的应及时注销。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组织人员逐台对报废农机的真实性、唯一性、一致性、完整性等进行核查,建立《报废农业机械核查台账》(附件9),确保系统录入报废农机信息与补贴额一览表相应档次及补贴额相符。在具体操作中,对铭牌信息缺失的报废农机,应强化信息关联印证,突出实物配置参数测定判定。
(五)注销登记。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应依据《注销登记申请表》《承诺书》等相关资料,通过甘肃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报废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核查报废农机及牌证信息,依法办理牌证注销登记及存档,并在《确认表》上签注相应意见。对省内本县域外登记注册的,由回收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注册地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出具《关于办理报废农机注销登记手续的函》(附件6),协调办理注销登记;对省外注册登记的,由省级农机监理机构统一协调办理。
(六)审核兑付。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整理和审核报废补贴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核定补贴额并办理兑付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作废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申请受理,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农机核验,核验完成后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财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及时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付资金,原则上应通过“一卡通”社保卡或经营组织对公账户方式发放。鼓励推行“快审快兑”“小批量、多批次”等结算机制,缩短资金兑付周期。
(七)拆解旧机。报废农机核查确认后,企业于回收旧机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报废农业机械主要部件拆解要求》(附件8)完成拆解,并按规定及时将盖章的《确认表》及拆解前、中、后的照片和视频上传管理系统,建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台账》(附件10),报送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查。企业须确保所上传的回收、拆解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因企业未按要求上传信息,导致无法核实报废农机是否拆解的,相关损失由企业承担。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拆解过程进行抽查监督。
(八)建立档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报废农机补贴档案,包括确认表、承诺书、机主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人机合影照片、铭牌照片或无铭牌喷涂编号照片、拆解过程监控影像资料、补贴兑付凭证等,档案保存期限自补贴兑付完成之日起不少于5年。
八、实施保障和监管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协调推进,主动与发改、财政等部门沟通配合,规范、安全、高效实施。在保障资金合理使用并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报废农机总量可适当超过购置补贴总量。要完善制度措施,强化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市(州)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工作的指导监督,开展抽查监测、督导检查、违规查处等工作。县级各相关部门是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要落实组织实施、审核监管等职责。重大事项须提交县级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策。
(二)加强体系建设。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农机报废回收拆解体系建设,加快农机回收拆解企业培育和网点布局,纳入更多具备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的企业;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参与农机报废回收拆解体系建设;引导企业合理确定报废农机残值。加大对参与企业的监管,规范其参与报废农机回收、拆解、影像采集等全流程实施管理工作。
(三)优化操作流程。各地应强化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机制,完善回收拆解工作流程,允许根据实际将报废回收环节与拆解环节分开,报废补贴申请不受拆解环节影响。优化完善申办系统,线上线下多渠道申请,简化申办流程,减少重复录入。优化审核程序,加快资金审核办理,及时足额兑付补贴,有效提升公众满意度及政策获得感。推行企业、监理机构、补贴部门并联办理机制,同步推进申请受理、牌证注销、回收拆解、审核兑付、监督核查等各环节工作。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地要进一步强化政策实施监管和风险防控,建立大数据异常情形核查、省市抽查问题反馈和县区自查核查整改的风险防控责任体系。结合审计等发现问题,举一反三开展问题排查,做好问题整改。紧盯回收、核验、拆解、兑付等关键环节,堵住监管漏洞,严厉打击通过有组织地利用农民身份信息、编造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套补贴,以及以小充大、一机多地、单机多次、多机重号、废件拼机等各类骗补套补违规行为,提升政策实施效能。要继续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持续加强跟踪评估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处理,适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
(五)做好调度总结。各地要加强日常调度和大数据分析,妥善应对可能发生的异常情况,做好半年和全年总结分析。请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于2027年1月5日前,将本地使用国债资金支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的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省农业农村厅。
本通知明确的补贴政策实施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甘肃省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推进领导小组专责组关于印发〈甘肃省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甘设专责农机发〔2025〕6号)同步废止。
附件:1.甘肃省2026年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额一览表
2.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
3.农业机械来源、归属承诺书
4.无铭牌报废农机编号示例
5.报废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销登记申请表
6.关于办理报废农机注销登记手续的函
7.农业机械报废年限参考表
8.报废农业机械主要部件拆解要求
9.报废农业机械核查台账
10.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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