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黑龙江省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端智能农机装备制造项目贷款贴息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6
06/15
10:05
王虎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端智能农机装备制造项目贷款贴息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工信通装联规〔2025〕21号


各市(地)工信局、财政局:

根据《黑龙江省支持高端智能农机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黑政办规〔2025〕5号),现将《黑龙江省高端智能农机装备制造项目贷款贴息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5年12月21日

黑龙江省高端智能农机装备制造项目贷款贴息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支持高端智能农机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第八条规定,引导社会资本加大高端智能农机装备制造领域投入,扩大有效投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产业快速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高端智能农机装备制造项目是指主要从事大马力拖拉机、高端收获机械、智能作业机具等高端智能农机装备研发制造的新建项目,且项目已纳入统计部门固定资产投资统计。

第三条贴息政策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规范操作、风险可控”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推动项目早日建成投产。

第二章支持条件与标准

第四条申请贴息支持的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单位是在黑龙江省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项目为新建高端智能农机装备制造项目,立项、环评、规划等相关手续齐备;项目已建成投产,并完成竣工验收;

(三)项目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相关数据可验证;

(四)项目已获得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的项目贷款,贷款资金实际用于该项目建设;

(五)项目单位近3年无重大安全生产、质量、环保事故和严重失信行为;

(六)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贴息支持:

(一)贴息利率:不超过入统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二)贴息期限:依据项目实际建设周期(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三)贴息额度:单个项目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

第六条贴息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贴息金额=贷款总金额×项目入统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贴息期限/12

第三章申报与审核

第七条贴息政策按年度组织实施,每年集中受理上一年度建成投产项目的贴息申请。

第八条贴息申报审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织申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要求和工作安排;

(二)属地推荐。市(地)工信主管部门依据申报通知要求,指导企业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保形式完整、内容真实、符合申报形式要求,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组织审核。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组对项目投资、贷款、利息支付等情况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提出拟贴息金额;

(四)公开公示。拟贴息补贴名单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请示报批。公示无异议后,将拟补贴名单提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贴息资金拨付请示;

(六)资金拨付。省财政厅按省政府批复意见,下达贴息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地)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信部门及时拨付贴息资金。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申报单位、省级主管部门、第三方评审机构等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一律取消奖励资格,追回奖金,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二)省工信厅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履行财会监督责任。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督促组织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信部门及时拨付奖励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三)第三方机构评审要实施全程操作留痕,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确保评审过程的客观性和规范性,对评审结果负责。省工信厅对第三方评审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对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审核的结果进行复核。

第五章绩效管理

第十条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工信厅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市县工信部门按照省工信厅相关要求,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一条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省工信厅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纳入预算的前置要件。

第十二条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省工信厅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

第十三条加强事后绩效评价。省工信厅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应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可结合实际情况,将产能提升等个性化指标作为评价重点。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产出效益未达预期的,对政策延续实施的必要性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应用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同时符合我省其他贷款贴息政策规定的,同类型政策仅可享受一次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依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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