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智能农机高质量发展专项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6
06/15
09:50
王虎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智能农机高质量发展专项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工信通装联规〔2025〕22号


各市(地)工信局、财政局:

根据《黑龙江省支持高端智能农机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黑政办规〔2025〕5号),现将《黑龙江省智能农机高质量发展专项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5年12月22日

黑龙江省智能农机高质量发展专项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支持高端智能农机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第四条规定,规范智能农机高质量发展专项(以下简称智能农机专项)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策目标。本政策以推动我省智能农机装备科技进步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宗旨,把企业作为核心载体,构建具有龙江特色的智能农机装备产业体系,促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成果产业化,增强龙江发展新动能,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

第三条政策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享受政策支持的高端智能农机整机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产业化项目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第四条管理原则。政策遵循科学公正、竞争择优、激励创新、诚信求是的原则,凡符合政策规定的主体,一律公平、公正、公开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五条政策流程。政策实施分为项目指南编制、项目申报与立项、组织实施和项目验收四个阶段。

第二章支持标准、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支持标准。省级财政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不含厂房等土建部分)金额的3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对中央财政相关专项资金已立项支持的项目,中央财政资金和省级专项支持资金支持合计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鼓励所在地区(市、县、区)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第七条支持对象。高端智能农机整机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产业化项目,一般应由企业牵头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应用主体及其他技术合作企业共同组成联合体申报;对企业具备研产推用一体化能力的项目,可以由企业单独申报。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如无特殊注明,各任务均可由单个单位或联合体申报。

第八条申报主体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经营管理规范,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质量、环保事故;

(三)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申报企业(合作单位)及项目参加人员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四)以联合体形式申报的项目,牵头单位须与各联合体成员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任务分工、项目出资比例、财政资金分配比例等;未承担具体任务和建设内容的单位不得纳入联合体;

(五)牵头单位同时承担本专项项目不超过2项;

(六)对已承担专项项目且超过实施期未完成验收的企业不得申报;实施期以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批准延期的项目以延期后的时间为准;

(七)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申报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

(二)项目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已形成技术方案,相关技术指标、产业化指标符合项目申报要求,项目完成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无知识产权纠纷;

(三)未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

(四)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支持方式

第十条项目支持采取分阶段拨付方式,首期拨付项目支持资金的50%作为启动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后,根据验收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调整资金支持金额,拨付剩余支持资金。项目实施周期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依据国家鼓励发展方向,结合我省产业发展实际,按年度编制发布《高端智能农机装备高质量发展任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采取公开竞争、定向委托等方式遴选一批支持项目。

(一)公开竞争。采取“公开、竞争、择优”作为遴选项目团队的普遍性要求,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指南,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择优遴选项目并给予资金支持。

(二)定向委托。对于单位优势明显、应用需求急迫、组织强度较高的限期任务强化项目综合论证,可在一定范围内采取定向委托、定向择优等方式委托项目牵头单位并给予资金支持。采取定向委托方式组织的项目主要适用于:

1.落实省委、省政府重点任务的项目;

2.推动国家重大专项成果在我省应用转化的项目;

3.由国家部委结合区域发展重大需求与我省联动部署的项目;

4.应对突发应急任务的项目;

5.其他根据我省需要实施的项目。

第四章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十二条组织申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每年依据《指南》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流程。涉密项目采取非公开方式发布指南。

第十三条项目推荐。按照属地化推荐原则,由市(地)工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项目的组织受理、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等工作,无异议后汇总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抄送省财政厅。对于地方给予配套资金支持的项目,应由项目所在地工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属地政府同意后,出具《智能农机专项项目配套资金承诺书》,并明确拨付方式。

第十四条项目评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以下审批程序组织开展评选:

(一)形式审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收到项目申请书后进行材料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申请书不予受理;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申请书,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评估。

(二)修改调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收到项目评估意见后反馈项目推荐单位。如评估报告中对初步通过评估的项目申请书有明确修改意见,项目推荐单位及申报单位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补充提交修改后的项目申请书。

(三)组织评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对项目进行竞争性评审,评审内容包括不限于:项目建设方案的规范性、合理性、科学性,发展方向、建设任务、资金安排等内容以及项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基础条件、要素保障、建设进展等内容。

(四)公开公示。依据评审结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拟支持名单在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五)审定报批。公示无异议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履行厅内审议程序,提出拟支持名单和资金分配意见,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请示。

(六)资金拨付。资金请示批复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下发立项通知;省财政厅依据省政府批复意见按规定履行资金拨付程序;相关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信主管部门拨付承诺的配套资金。

(七)签订合同书。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立项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与市(地)工信主管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签订三方项目合同书,逾期不签订的,视为放弃承担项目资格。项目合同书以项目申报书和评估意见为依据,合同书指标原则上不得变更调整。

第五章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市(地)工信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合同书,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加强实施过程检查和指导,督促项目配套条件及时到位,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十六条对以联合体形式承担的项目,牵头单位对项目实施负总责,负责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各成员单位项目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并对项目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合同书确定的目标任务,按进度完成相关任务,开展项目实施,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评估和验收工作;对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与问题,应及时报告属地工信主管部门。项目参与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承担企业组织开展的督导、协调和调度工作,及时报告项目进展和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期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年1月底前向属地工信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项目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工信主管部门汇总形成区域内项目总体情况报告,联合财政部门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抄送省财政厅。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合同书内容,项目实施期内出现项目变更、终止或影响进度、质量、安全、保密、环保等重大问题时,应及时报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九条项目资金包括省级专项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和企业自筹资金,由项目承担企业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并分别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注重绩效,保证企业自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十条项目完成后,市地工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在3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交项目验收申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复核,根据复核结果确定剩余资金支持额度。对于申请延期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批准,项目单位可在6个月内完成建设或整改,并申请再次验收。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牵头追回已拨付的支持资金:

(一)项目未按期组织完成验收或申请延期后仍未完成验收;

(二)项目验收未通过,限期整改后仍未通过;

(三)项目总投资低于5000万元;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应当给予追回资金的情形。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申报单位、省级主管部门、第三方评审机构等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一律取消奖励资格,追回奖金,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履行财会监督责任。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督促组织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信部门及时拨付奖励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三)第三方机构评审要实施全程操作留痕,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确保评审过程的客观性和规范性,对评审结果负责。省工信厅对第三方评审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对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审核的结果进行复核。

第七章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市县工信部门按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相关要求,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二十四条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纳入预算的前置要件。

第二十五条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

第二十六条加强事后绩效评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应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可结合实际情况,将产品利润率、销售额等个性化指标作为评价重点。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产出效益未达预期的,对政策延续实施的必要性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应用措施。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同时符合我省其他支持政策规定的,同类型政策仅可享受一次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依据职能分工分别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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