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农机装备质量提升中试服务补贴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6
06/15
09:45
王虎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农机装备质量提升中试服务补贴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工信通装联规〔2025〕23号

各市(地)工信局、财政局:

根据《黑龙江省支持高端智能农机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黑政办规〔2025〕5号),现将《黑龙江省支持农机装备质量提升中试服务补贴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5年12月22日

黑龙江省支持农机装备质量提升中试服务补贴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支持高端智能农机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第十五条规定,支持农机装备质量提升,鼓励企事业单位建设中试验证平台,引导农机企业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实验验证、熟化定型和田间测试,提升产品质量和可靠性,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中试验证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中试平台”)是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相关标准公开征集、经评审并公布,由企事业单位建设运营,为农机装备提供技术服务、实验验证、熟化定型、田间测试等专业化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

本细则所称中试服务是指农机企业向中试平台购买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产品质量提升的技术研发、设计开发服务;

(二)产品性能实验验证服务;

(三)产品熟化定型服务;

(四)田间适用性测试服务;

(五)可靠性、耐久性测试服务;

(六)其他经认定的中试熟化服务。

第三条补贴政策坚持普惠性原则,凡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机装备制造企业,一律公平、公正、公开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二章支持条件

第四条中试平台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黑龙江省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相应的实验场地、仪器设备和技术力量;

(三)具有完善的服务流程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服务收费标准公开透明;

(五)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失信行为;

(六)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补贴的农机企业应同时满足:

(一)在黑龙江省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健全;

(三)购买的中试服务用于本企业农机装备产品的质量提升和新产品研制等有利于企业发展的研发活动;

(四)单笔中试服务费用不低于30万元;

(五)近三年无重大安全事故和严重失信行为;

(六)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补贴标准

第六条对符合条件的农机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中试服务费用的30%给予补贴。每户企业每年享受的补贴总额不超过400万元。

第四章兑现程序

第七条政策采取按年度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一)组织申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发布申报通知,对上年度购买中试服务政策开展兑现工作,明确申报要求和工作安排;

(二)属地推荐。市(地)工信主管部门依据申报通知要求,指导企业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保形式完整、内容真实、符合申报形式要求,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审核认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中试服务费用等情况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提出补贴额度;

(四)公开公示。拟补贴名单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请示报批。公示无异议后,将拟支持企业名单提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

(六)资金拨付。省财政厅按省政府批复意见,下达奖励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地)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信部门及时拨付奖励资金。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申报单位、省级主管部门、第三方评审机构等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一律取消奖励资格,追回奖金,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二)省工信厅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履行财会监督责任。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督促组织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信部门及时拨付奖励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三)第三方机构评审要实施全程操作留痕,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确保评审过程的客观性和规范性,对评审结果负责。省工信厅对第三方评审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对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审核的结果进行复核。

第六章绩效管理

第九条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工信厅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市县工信部门按照省工信厅相关要求,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条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省工信厅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纳入预算的前置要件。

第十一条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省工信厅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

第十二条加强事后绩效评价。省工信厅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应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可结合实际情况,将产品熟化推广情况等个性化指标作为评价重点。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产出效益未达预期的,对政策延续实施的必要性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应用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同时符合我省其他中试服务补贴政策规定的,同类型政策仅可享受一次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依据职能分工分别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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