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农业农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2026年实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持续做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745号)部署要求,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26年实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6〕1号)要求,围绕我市现代都市型农业发展实际,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业机械淘汰力度,不断优化农机装备结构,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和节能减排,现就2026年实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在全市各涉农区(以下简称“各区”)实施。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我市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补贴种类和报废条件
(一)补贴种类。我市农业机械报废补贴种类按规定,在拖拉机、播种机、联合收割机(含粮棉油糖等作物联合收割所用机械)、水稻插秧机、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田间作业监测终端、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粮食干燥机(烘干机)、色选机、磨粉机14个机具种类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将旋耕机、微型耕耘机(田园管理机)、全混合日粮制备机、投(饲)饵机、增氧机、拉幕(卷帘)设备、深松机、埋茬起浆机、喷灌机、秸秆粉碎还田机、自走式棉杆联合收割机、平地机12个机具种类纳入报废补贴范围。农业机械报废补贴种类及补贴额一览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二)报废条件。申请补贴的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等主要部件应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指合法拥有机具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统称“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提供凭证,并作出书面承诺。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需提供农机化主管部门核发的牌证;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除满足上述条件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具,机主可自愿申请办理报废补贴:
1.达到报废年限的。大中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5年,履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12年,小型拖拉机、乘坐式水稻插秧机、播种机、喷杆喷雾机、旋耕机、铡草机、饲料(草)粉碎机、粮食干燥机(烘干机)、秸秆粉碎还田机、深松机、平地机报废年限为10年,手扶式水稻插秧机、微型耕耘机(田园管理机)、全混合日粮制备机、拉幕(卷帘)设备、色选机、磨粉机、机动脱粒机、埋茬起浆机报废年限为8年,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田间作业监测终端、喷灌机报废年限为5年,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投(饲)饵机、增氧机报废年限为3年。
2.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的;
3.损毁严重、技术状况差、维修成本高或无配件来源的;
4.存有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
5.国家明令淘汰的。
四、补贴标准测算
(一)报废补贴标准测算。农机报废补贴额原则上按不超过同类型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额的30%测算,并综合考虑运输拆解成本和残值等因素确定,单台农机报废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对于尚未纳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范围的机具,按不超过上年同档次产品市场销售均价的30%测算更新补贴标准。
(二)提高报废补贴标准。报废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播种机、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田间作业监测终端、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并更新购置同种类机具(其中更新播种机应为旋耕播种机、高性能单粒〈精密〉播种机),在现行补贴标准基础上,按不超过50%提高报废补贴标准。
报废并更新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田间作业监测终端、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三类机具设备报废补贴申领要以购置同种类新机具设备为前提(需提供购置同种类新机具的有效证明),更新部分补贴标准按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鼓励报废玉米果穗收获机、更新玉米籽粒收获机,助力一体推进“玉米籽粒机收+烘干+仓储”。
补贴额见《天津市农业机械报废补贴额一览表》(附件1)。
五、补贴资金分配与使用
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报废补贴资金需求摸底、分配等工作,原则不突破区级需求上限分配资金。农民个人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资金不超过6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资金不超过20万元。
各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管好用好支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的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和市财政配套资金,优先老旧农业机械报废补贴及报废并购置同种类机具更新补贴兑付。进一步优化补贴申请和资金兑付流程,增加结算批次,加快补贴兑付,年底前将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及时完成录入和兑付。若用完下达的超长期特别国债和市财政配套资金额度,则超出部分由市级财政资金支持,截至2026年12月31日,未用完的下达资金额度按规定收回。
六、回收拆解企业
报废农机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应以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为主,也可选择依法具有农机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其他企业或合作社。回收企业需向市农业农村委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报废机动车(农业机械)回收拆解资质认定书及环保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等相关材料,符合条件的,由市农业农村委适时向社会公布。
回收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保的规定,参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NY/T2900-2022)等开展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工作。
七、操作程序
(一)信息登记。各区农业农村部门应主动公开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查询服务,对机主申请报废农业机械相关信息进行认真核实,确保机主信息、报废机具种类和报废条件符合补贴政策要求,并将机主和申请报废机具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农机报废补贴辅助管理系统。
(二)报废旧机。机主自愿将拟报废的农业机械交售给回收企业。已注册登记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需要提供行驶证、号牌、《农业机械来源、归属承诺书》(附件2,以下简称《承诺书》)和有效身份证明;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机具,需要提供机主本人购机发票、农机购置补贴办理资料等能够证明合法来源的有效凭证,并提供《承诺书》和有效身份证明。回收企业对机主和拟报废农业机械信息(须主要部件齐全)核实无误后,向机主出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附件3,以下简称《确认表》),并在《确认表》上签字盖章。改装或拼装,无铭牌或无出厂编号、无车架号的机具不予回收。
(三)拆解销毁。回收企业应于回收旧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回收的农业机械进行拆解,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等部件和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田间作业监测终端、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存储介质进行破坏性处理。在拆解后,将盖章的《确认表》及拆解前、拆解中、拆解后的照片及时上传农机报废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按照《确认表》编号建立档案,保存期不少于3年。
拆解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确认表》;
2.《承诺书》;
3.拆解前机主与待拆解农业机械合影照片,机具信息照片(包括牌证管理机具的发动机号、车架号、非牌证管理机具的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拆解中照片以及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等部件和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田间作业监测终端、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存储介质进行破坏性处理的照片。
(四)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机主持《确认表》、行驶证、号牌和有效身份证明,到所在区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区农业农村部门核对机主和报废农业机械信息后,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并在《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
(五)兑现补贴。机主凭有效的《确认表》、身份证明和机主银行账户信息,到所在区农业农村部门申请补贴。对于以购置新机为前提的报废农机种类,在申领报废补贴时,机主应提供购置同种类新农机的有效证明。各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按职责分工严格做好审核工作,区财政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现补贴资金。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负责人,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结合本区实际,细化完善管理措施,大力推行信息公开,对享受补贴的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流程、补贴标准、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等信息全面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实施进度统计分析,总结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提高政策实施效果。各区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区农机化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推行便民服务。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做好政策咨询和信息查询服务,扩大政策知晓度和实施透明度。创新工作方式,强化服务意识,鼓励采取“一站式”服务、网上办理等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要做好同天津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天津市农机安全监理行政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一卡通”平台的衔接,实现信息互联互通,提高补贴申请资料校核效率。鼓励回收企业上门回收、办理业务。
(三)严格信息校验。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对机主申请报废农业机械相关信息进行认真核实,确保机主信息、报废机具种类和报废条件符合补贴政策要求,并将机主和申请报废机具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农机报废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回收拆解企业应在回收报废机具时,对机主提交的《农业机械来源、归属承诺书》、有效身份证件、行驶证、号牌等相关资料以及机具主要部件是否齐全、机具来源等进行核对,确保机主和机具信息一致后方可回收拆解,申请信息与实际核对校验信息不一致的,不予回收拆解;在拆解后,将盖章的《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及拆解前、拆解中、拆解后的照片及时上传农机报废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区农业农村部门通过现场、照片或视频方式,监督回收拆解企业对发动机等主要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对《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和报废机具信息是否一致进行复核。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监管,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落实全流程绩效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绩效监控和评价,并强化结果运用。要加强补贴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确保依法依规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紧盯机具回收、机具核验、报废拆解、资金兑付等关键环节,严厉打击有组织地利用农民身份信息、编造虚假材料骗套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要参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有关规定和原则,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将其纳入“黑名单”。加强对回收企业拆解或者销毁农业机械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回收企业存在违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暂停参与补贴实施并限期整改、禁止参与补贴实施等措施进行处理。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核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
本通知明确的补贴政策实施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市农业农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农委计财〔2024〕63号)、《市农业农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粮食和物资局关于做好2025年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通知》(津农委计财〔2025〕13号)同步废止。
附件:1.天津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额一览表
2.农业机械来源、归属承诺书
3.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
市农业农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2026年5月14日
(联系人:市农业农村委张全超,联系电话:022-63083792;
市发展改革委马志凯,联系电话:022-23142207;
市财政局沈雅梅,联系电话:022-5903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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