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6
06/03
15:23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宁夏农垦集团:

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是改善耕地质量、提升耕地综合生产能力、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的重要举措。为持续发挥补贴资金效益,提升农民种粮收益,推动我区耕地地力持续提升,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6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决策部署,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耕地保护工作安排,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和《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林草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惠农补贴管理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办〔2024〕21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保护耕地、提升地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牢牢守住我区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底线,全方位保障粮食安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对象和范围

(一)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经营权的种地农民(含农垦农场农工);将宁夏农垦集团所属农场(公司)的公管耕地纳入补贴范围,直接补贴到所属农场(公司),用于耕地保护及质量提升方面。

农户之间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需在土地流转合同(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未明确受益方的仍由原拥有耕地承包经营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资金。

(二)补贴依据。补贴面积以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的耕地面积为依据,暂未完成确权工作的地方以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为依据,据实核减不符合补贴条件的面积。土地承包确权工作完成后,要以确权面积为依据及时更新补贴面积。

以下情形不予补贴:

1.撂荒1年以上的耕地;

2.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3.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4.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劳改劳教、科研机构、工矿企业、军警等所属农场耕地不享受补贴;

5.违反耕地保护的其他情形。

二、补贴标准及资金分配

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我区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规模,统筹各县(市、区)以前年度结转资金,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结合上年度实际发放补贴面积,按照水地占补贴资金总量63%、旱地占37%的比例确定补贴标准,测算分配年度补贴资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在6月5日前调度补贴资金的兑付情况,可平衡调剂的按照规定报财政厅进行指标调整。各县(市、区)根据自治区下达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及资金,依据审定的补贴面积,将补贴资金第一时间兑付到户。宁夏农垦集团申报的补贴面积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审定后,将补贴资金下达到各农场(公司),及时兑付到农场农工,形成实际支出。每年补贴资金应在6月30日前全部兑付到位。

三、补贴面积核定和资金发放

(一)面积申报。各行政村据实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户信息登记表》,准确填写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码、补贴面积、银行账号等基础信息,经农户本人签字确认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以2026年统计信息作为底册,以后年度只对新增补贴农户、不再享受补贴农户以及继续享受补贴农户等基础信息变化情况进行更新,及时做出调整和变更,并经农户本人签字确认。

(二)面积核实。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人员审核《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户信息登记表》信息,包括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确权实测面积、不享受补贴扣除面积、申报补贴面积等内容。若核实的补贴面积与农户申报的补贴面积不一致时,经农户本人签字确认后,对农户申报表信息进行调整。

(三)信息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将辖区补贴信息加盖公章,在镇村两级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对异议部分必须重新核实。

(四)数据汇总。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对各乡镇报送的补贴信息复核无误后,在当地人民政府官网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作为发放补贴资金的依据。

(五)资金发放。到户补贴资金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原则上通过惠农惠民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平台集中发放(以下简称“一卡通”管理平台)。乡镇将审核无误后的发放数据导入“一卡通”管理平台,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复审后发送至预算一体化系统,注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字样,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及时发放补贴资金。若出现发放失败、漏发、错发等情况应及时核实,按程序进行重新发放,并对错发的资金予以追回,确保资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农垦集团负责督促所属农场按要求发放农工补贴,指导农场做好补贴资金规范使用。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划入对公帐户按规定予以兑付。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不得用于抵交抵扣其他费用,不得拖延、拒付、挤占和挪用。

四、职责分工

(一)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统筹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调整、资金分配下达、绩效管理、资金监管等工作,确保惠农政策精准高效落实。

(二)各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指导本辖区落实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每年按规定对补贴发放信息进行抽查。

(三)各县(市、区)履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主体责任,统筹协调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

(四)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统筹做好本县(市、区)耕地地力保护政策宣传、补贴面积审核、资金分配、数据抽查、绩效评价、资金监管、信息公开、信访受理等工作。同时,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总结、补贴发放明细、县区和乡镇抽查核实情况等形成县域内完整的数据资料,于每年9月30日前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五)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宣传及落实工作,具体负责辖区内享受补贴政策人员信息、补贴面积等基础信息的统计、核实、抽查、公示、上报等工作,并在“一卡通”管理平台上传补贴发放信息。

五、保障措施

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好责任落实,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加强补贴信息的横向和纵向比对,依托“一卡通”管理系统平台兑付补贴资金,及时处理预警信息核查工作。做好补贴发放资料整理和存档工作,确保补贴信息有据可查。结合群众反应的突出问题,以及巡视、审计、信访等相关部门提供的问题线索,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监管,对于骗取、套取、贪污、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补贴资金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宁夏农垦集团有限公司按照此方案执行。本方案自2026年3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3月11日。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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