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关于征求《大连市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2025
12/05
08:39
王虎


关于征求《大连市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10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安排,我们制定了《大连市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现面向相关领域企业征求意见,请于6月23日前提出意见建议。联系人:高放联系方式:83689270


大连市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引领示范作用,推动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业领域规范应用,促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

按照《大连市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额一览表》(附件1)执行,共分6个档次。其中,多旋翼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4个档次,单旋翼2个档次。

三、补贴产品及生产企业条件

(一)产品条件

除补贴额一览表规定的基本配置和参数外,补贴产品还需具备以下技术条件:

1.空机重量不超过116千克,起飞全重不超过150千克;

2.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50千米/小时,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30米,最大飞行半径不超过2000米,具备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

3.有操作人员身份密钥接入装置,能够做到经密钥连接后方可作业飞行;

4.加装有飞行控制芯片、电子围栏、避障系统软件、作业飞行数据实时记录存储设备,具备防重喷漏喷、防农药漂移功能,能够实现作业飞行可识别、可监测、可追查;

5.获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资质采信认证机构颁发的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二)生产企业条件

1.在辽宁省投档并审核通过;

2.在我市申领补贴的产品飞行记录应保存不少于3年;

3.具备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

4.签订大连市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承诺书。(附件2)。

四、补贴申请条件

(一)我市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起始日期与辽宁省保持一致,即补贴机具必须是2024年12月23日后购置且符合政策要求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发票日期为准)。

(二)在申报补贴前,已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完成实名登记或国籍登记,并在申请补贴的机具上粘贴登记标志;

(三)已投保财产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提供保险单,保险期不少于1年;

(四)已完成不少于1000亩的农业生产作业量,需提供作业合同、作业量证明等相关材料;

(五)签订大连市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对象承诺书(附件3)。

五、其他事项

(一)补贴申领。按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规定的操作流程和审核要求办理。购机发票或补贴申办服务系统内应注明出厂编号(机身编码)及对应的飞控编码。

(二)风险管控。各区市县要切实加强监管,审慎开展审核工作。如发现补贴产品存在明显缺陷或可能存在重大政策风险的,要立即暂停受理,并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

(三)年度总结。各地加强补贴产品农事作业效果的跟踪了解,总结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管理经验和规律。认真评估政策实施情况,包括机具补贴情况、政策实施效益、补贴对象评价及意见、存在的问题、政策完善建议等,与年度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总结一并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如有新的要求,将另行通知。

附件:1.大连市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额一览表

2.大连市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承诺书

3.大连市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对象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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