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2025年黑龙江农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后监督工作方案

2025
07/10
16:41
王先生

2025年黑龙江农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后监督工作方案


为做好2025年证后监督工作,进一步明确工作程序、统一操作尺度,不断提升证后监督科学性、规范性,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3号)(以下简称“鉴定办法”)、《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规范》(农机发〔2019〕3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细则》(农机鉴〔2019〕5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制定以下方案。

一、监督范围

1、日常监督范围为2021年黑龙江农垦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核发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数量为58张;

2、日常监督范围为2022年黑龙江农垦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核发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数量为82张;

3、日常监督范围为2023年黑龙江农垦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核发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数量为104张;

4、日常监督范围为2024年黑龙江农垦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核发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数量为104张;

二、监督依据

(一)鉴定办法;

(二)工作规范;

(三)实施细则;

(四)推广鉴定大纲;

(五)《关于做好柴油机排放标准升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获证产品信息变更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农机化总站〔2022〕47号)。

(六)2025年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后监督工作方案

三、监督对象及人员确定

(一)监督对象确定

日常监督对象通过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全国鉴定平台”)中的监督检查模块一次性选取368张证书,其中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平地机、收获机、播种机、插秧机、自走式割晒机、全混合日粮制备机的鉴定证书;2、2022年度获证且未被监督的鉴定证书;3、风险等级评级为D级的鉴定证书。原则上2025年当年发放和到期证书不进行监督,已被监督过的证书产品不重复监督(专项监督和未进行一致性保证能力检查的证书产品除外)。

对持有有效证书的企业进行分级管理,按照风险由低到高分为A、B、C、D级。证书分级分类原则:

A:风险最小,连续五年申请鉴定获证、5年内接受过监督且结果为合格;

B:风险一般,5年内接受过监督,最后一次合格;

C:风险较高,5年内未接受过监督或5年内证书被抽中证后监督,企业申请注销证书;谷物收割机、玉米收获机企业未进行过产品一致性保证能力检查的企业;

D:风险最高,存在以下情形:被举报;同一法人具有两家关联公司获证;新获证企业;失信、限高、经营异常、被执行人等情况;5年内接受过监督,最后一次存在不合格证书;联系不上企业;存在补贴违规情形的;省级农机化管理部门反馈存在异常的;鉴定中存在异常情形的;国抽不合格的;直接确认或资料确认注册证书的企业。

(二)监督人员确定

抽取程序如下:

1、在站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资格的农机鉴定人员中,抽取2人作为监督组组长;

2、在除去所抽取组长外的农机鉴定人员中抽取2名组员。

为确保证后监督科学性,监督组组成时应保证至少有1名检查人员的专业领域覆盖监督对象,必要时可配备1名技术支持专家。需要时,组织熟悉监督对象的专业技术人员对产品的一致性检查内容和方法进行培训。

(三)项目编号

监督人员和监督对象确定后,组成相应监督小组,由站统一下达任务编号,编号规则为:2025NKJDXXX,XXX-表示顺序号。

四、任务分配

综合业务室按照附件2样式填写《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后监督通知书》,向各监督组下达监督任务。

五、监督样机的确定

证后监督所用样机可在生产者明示的合格产品存放处获得,也可在市场或使用现场获得。在市场或使用现场获得的样机应由生产者提供加盖其公章的书面说明确认样机合格。

六、监督内容和方法

(一)监督内容

1、生产者名称、地址一致性

当生产者与生产厂相同时,检查生产者营业执照与鉴定证书上生产者名称及注册地址的一致性。当生产者与生产厂不同时,检查生产厂营业执照与鉴定报告、全国鉴定平台证书信息中的生产厂名称及注册地址的一致性。

如生产者名称及注册地址发生变更,是否在3个月内申请证书信息变更。

2、产品一致性

检查样机铭牌上的产品型号和产品名称与鉴定证书和鉴定报告中内容是否一致;国四升级产品型号是否与全国鉴定平台中产品型号一致;整机结构型式、主要技术参数及关键部件配置与鉴定检验报告是否一致。

如产品发生变更,相关变更是否符合变更时有效的推广鉴定大纲规定,是否有自主变更审批文件或鉴定机构出具的变更确认报告。因排放升级引起的产品变更,是否符合《关于做好柴油机排放标准升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获证产品信息变更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农机化总站〔2022〕47号)的规定。

3、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

检查生产者是否存在涂改、转让、超范围使用鉴定证书和标志等情况,是否存在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鉴定证书和标志等情况,制作的标志格式及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二)监督方式

1.现场监督

采取现场调阅审查相关记录和样机核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远程监督

如确因养殖场防疫等特殊原因无法对产品进行现场监督的,以远程检查方式开展产品一致性检查。生产者指定人员确定证后监督样机为获证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符合大纲对样品的相关要求,并对照铭牌读出样机型号、名称、出厂编号等信息。监督组按照获证企业提供的推广鉴定报告、变更报告(如有),通过视频对照样机进行逐一确认并填写记录表。

远程监督方式应留存视频及照片,且能够正常打开、图像清晰,并在监督检查报告中注明。

七、判定规则

监督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和“整改确认后合格”三种,相应判定规则如下:

(一)合格判定。全部监督内容均满足要求时,监督结果为“合格”。

(二)不合格判定。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监督发现以下情形时,监督结果为“不合格”。

1.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出现集中的质量投诉后生产者未在规定期限内解决的;

2.企业名称或注册地点发生改变在3个月内未申请变更的;

3.产品结构、型式和主要技术参数变化超出限定范围未重新申请鉴定的;

4.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

5.通过欺诈、贿赂等手段获取鉴定结果或者证书的;

6.涂改、转让、超范围使用农机鉴定证书和标志的;

7.存在侵犯专利的;

8.生产者经确认处于破产清算的;

9.生产者拒绝接受监督、无法提供样机、整改逾期未完成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监督组在确定上述部分不合格情形时应遵循以下方法:

1、证书中包含多个产品时,均应同时进行监督检查。当主机型产品监督结果为不合格时,证书的监督结果为不合格。

2、产品结构、型式和主要技术参数变化超出限定范围是指未按规定变更或超出推广鉴定大纲的变更限定范围。产品发生变更的,应提供自主变更文件或鉴定机构出具的变更确认报告(已提交变更申请的除外),依据变更时有效推广鉴定大纲中关于产品变更的规定进行审查,不能提供变更文件或不符合变更规定的判定为不合格。

3、生产者经确认处于破产清算是指查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办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公告,确认生产者处于清算组公告注销状态且为破产清算的。

4、生产者拒绝接受监督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拒绝监督人员依规进入现场或介入某个环节、过程进行监督。

(2)对监督人员依规进行的监督不予配合。“不予配合”指生产者对监督人员依规进行的监督拒不提供有关情况或力所能及的必要条件,如拒绝提供证明文件,在不合格或需整改事实明确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拒绝在相关文件中签字确认监督结果等。

(3)拖延监督人员依规进行的监督。“拖延”指生产者对监督人员实施监督时提出的合理要求故意不在合理期限内予以答复或满足,如推脱负责人外出等,不在监督人员提出的合理时限内(自监督人员联系生产者联系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配合接受监督。

(4)阻碍监督人员依规进行的监督。“阻碍”指生产者故意阻止监督人员发现存在的问题或记录必要的证据,如阻止监督人员对不合格项进行拍照留证等。

(5)采取暴力、威胁、聚众干扰等方法阻扰监督人员实施监督。

5、无法提供样机指自监督人员联系生产者联系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生产者在生产场所内、市场或使用现场处均无法提供经生产者确认的合格样机。

(三)整改确认后合格判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发现除不合格情形外的其它不符合,可在自现场监督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整改符合要求的,监督结果为“整改确认后合格”。

当证书中包括多个产品时,主机型产品监督结果为合格,部分涵盖机型不合格时,应进行整改,生产者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证书有效期内变更申请,减少不合格涵盖型号的,监督结果为“整改确认后合格”。

八、注销情形

出现注销情形不作判定。注销情形包括:1、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实行注册管理的;2、国家明令淘汰的;3、生产者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明生产者状态为吊销的,包括“吊销、未注销”和“吊销、已注销”);4、无法联系生产者,且在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公示1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确定监督对象并启动证后监督工作后,不接受监督对象提出的注销申请,应继续按照工作方案进行监督。除监督对象符合注销情形外,其余监督对象需明确给出监督结论。

无法联系生产者的,监督人员可采取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确认,书面说明情况并附证明材料,由鉴定站在北大荒农垦集团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公示15个工作日。

九、结果处理

证后监督工作完成后,监督室汇总分析监督结果,发布监督结果通报,监督结果为合格和整改确认后合格的,证书继续维持有效,出现以下情况的,对证书进行处理。

(一)监督结果为不合格的,由站撤销其证书;涉及生产者其他证书的,由站撤销其相关证书,如证后监督产品因生产者名称或者注册地址变化且在3个月内未申请变更而不合格,由站撤销其存在相同问题的证书。

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站里对违规生产者做出撤证处理前,应履行书面告知或者约谈程序听取意见,经站集体研究做出有关处理决定,并予以公开通报。涉事生产者在规定时限内不予以回复或者不接受、不配合约谈的,视同无异议。

(二)符合注销情形的,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由站注销其证书。

(三)当获证产品同时存在撤销及注销证书情形时,由站撤销其证书。

(四)发现有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机鉴定证书和标志情况的,监督组应在不符合项通知单中详细描述。根据鉴定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由站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5年内不受理其农机鉴定申请。

十、工作安排

(一)7月,印发《2025年黑龙江农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后监督工作方案》

(二)7月,抽取证后监督对象和监督人员。

(三)8月4日-5日,举办证后监督检查工作培训班

(四)8月10日-12月10日,各监督组联系企业,完成证后监督,编写并报送证后监督报告等材料。

(五)12月11日-12月30日,公布证后监督结果并依规处理相关证书。

十一、工作要求

(一)监督人员应坚持科学、公正、规范、高效、廉洁的原则,认真开展工作,记录监督检查情况,不得向监督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二)开展工作前,监督人员应签订《监督检查员承诺书》(见附件1)。各监督组在监督时向生产者出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产品证后监督检查通知书》(见附件2)。

(三)各监督小组应按本方案工作日程要求及时向站里报送证后监督有关材料(材料勿胶装):

1.《监督人员承诺书》;

2.各监督组行文的证后监督总结报告;

3.各监督组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产品监督检查报告》(见附件3)(注销情形除外);。

4.《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后监督记录表》(格式见附件4)(监督结论为不合格的报送);

5.《不符合项通知单》(如有)(格式见附件5)(监督结果为整改确认后合格的报送);

6.《整改确认报告》(如有)(格式见附件6)(监督结果为整改确认后合格的报送);

7.《不合格报告单》(如有)(格式见附件7)(监督结果为不合格的报送)和不合格情形的证明材料;

8.注销情形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有)。

附件:1.监督人员承诺书

2.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后监督通知书

3.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后监督报告

4.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监督记录表

5.不符合项通知单

6.整改确认报告

7.不合格报告单

附件1—7.docx

附件——检查信息表.xls

黑龙江农垦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202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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