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湖北省开展农业机械证后监督检查的通知

2025
03/24
16:20

关于开展湖北省农业机械证后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有关生产企业:

为加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内产品管理,规范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使用,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3号)等文件规定,2025年我站将组织对有效期内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抽查监督,同步开展省农业农村厅委托的区域内国推获证农机企业生产经营及产品质量保障状况调研。现印发《2025年湖北省农业机械证后监督检查方案》,请列入本次监督抽查产品的生产企业,积极配合检查工作,相关事宜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晏明基联系电话:027-59750372

通信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南李路28号

单位:湖北省农业机械鉴定站

邮箱:470867426@qq.com邮编:430070

附:2025年湖北省农业机械证后监督检查方案

湖北省农业机械鉴定站

2025年3月12日

2025年湖北省农业机械证后监督检查方案

为做好2025年湖北省农业机械证后监督检查(以下简称“证后监督”)工作,进一步明确工作程序,统一操作尺度,不断提升证后监督科学性、规范性,根据相关规定,制定以下方案。

一、监督检查依据

(一)《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3号);

(二)《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农机发〔2019〕3号);

(三)产品鉴定时所依据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

(四)《关于做好柴油机排放标准升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获证产品信息变更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农机化总站〔2022〕4号)。

二、监督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

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法抽取监督检查对象和监督检查人员,抽取过程依据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一)监督检查对象:有效期内获得湖北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生产企业,采用随机抽样方式抽取部分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二)检查人员:从省农业机械鉴定站中抽取,每小组由2-3人组成。

三、监督检查样机的确定

监督检查所用样机可在企业明示的合格产品存放处获得,也可在市场或使用现场获得。在市场或使用现场获得的样机,应有企业提供确认样机合格并加盖公章的书面证明。

四、监督检查内容和方式

(一)监督检查内容

1.生产者名称、地址一致性

当生产者与生产厂相同时,检查生产者营业执照与鉴定证书上生产者名称及注册地址的一致性。当生产者与生产厂不同时,检查生产厂营业执照与鉴定报告、全国鉴定平台证书信息中的生产厂名称及注册地址的一致。

如生产者名称及注册地址发生变更,是否在3个月内申请证书信息变更。

2.产品一致性

检查样机铭牌上的产品型号和产品名称与鉴定证书和鉴定报告中内容是否一致,国四升级产品型号是否与全国鉴定平台中产品型号一致;整机结构型式、主要技术参数及关键部件配置与鉴定检验报告是否一致。

如产品发生变更,相关变更是否符合变更时有效的推广鉴定大纲规定,是否有自主变更审批文件或鉴定机构出具的变更确认报告。因排放升级引起的产品变更,是否符合《关于做好柴油机排放标准升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获证产品信息变更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农机化总站〔2022〕47号)的规定。重点关注拖拉机产品国四升级时翻倾防护装置等自主变更情况。

推广鉴定大纲中有产品一致性保证能力检查要求的,按照要求进行检查。

3.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

检查生产者是否存在涂改、转让、超范围使用鉴定证书和标志等情况,是否存在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鉴定证书和标志等情况,制作的标志格式及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二)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方法采取现场调阅相关资料和样机核验相结合的方式。监督检查小组对照企业法人证书和推广鉴定证书查看制造商信息是否变动;对照推广鉴定证书及鉴定、检验报告、铭牌和产品检查获证产品一致性;查看鉴定证书、鉴定标志使用情况等。现场做好相关情况的记录。

五、判定规则

监督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和“整改确认后合格”三种,判定规则如下:

(一)合格判定。全部监督内容均满足要求时,监督结果为“合格”。

(二)不合格判定。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监督发现以下情形时,监督结果为“不合格”。

1、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出现集中的质量投诉后生产者未在规定期限内解决的;

2、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点发生改变在3个月内未申请变更的;

3、产品结构、型式和主要技术参数变化超出限定范围未重新申请鉴定的;

4、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

5、通过欺诈、贿赂等手段获取鉴定结果或者证书的;

6、涂改、转让、超范围使用农机鉴定证书和标志的;

7、存在侵犯专利的;

8、生产者经确认处于破产清算的;

9、生产者拒绝接受监督、无法提供样机、整改逾期未完成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三)整改确认后合格判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发现除不合格情形外的其它不符合,可在自现场监督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整改符合要求的,监督结果为“整改确认后合格”。

当证书中包括多个产品时,主机型产品监督结果为合格,部分涵盖机型不合格时,应进行整改,生产者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证书有效期内变更申请,减少不合格涵盖型号的,监督结果为“整改确认后合格”。

六、注销情形

出现注销情形不作判定。注销情形包括:

1.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实行注册管理的;

2.国家明令淘汰的;

3.生产者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明生产者状态为吊销的,包括“吊销、未注销”和“吊销、已注销”);

4.无法联系生产者;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显示生产者状态为“已注销”;

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五、工作要求

(一)监督检查人员应坚持科学、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认真开展工作,如实记录检查情况,不得向检查对象收取任何费用,涉及的生产企业要积极配合。

(二)开展工作前,检查人员应签订《监督人员承诺书》,应向企业出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后监督通知书》。

(三)监督检查人员应及时报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后监督报告》,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汇总研究,提出整改意见,出具《不符合项通知单》,及时向企业反馈,并跟踪企业整改情况,上报《整改确认报告》;对于不合格产品,出具《不合格通知单》,注销或撤销证书等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附表1:2025年度监督检查企业名单

附表2:湖北省国家支持的农机推广鉴定获证企业

附件:1、监督人员承诺书

2、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后监督通知书

3、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后监督报告

4、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监督记录表

5、不符合项通知单

6、整改确认报告

7、不合格报告单

鄂农机鉴字[2025]2号 关于开展湖北省农业机械证后监督检查的通知.pdf

湖北省农业机械鉴定站

202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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