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山西省印发《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方案》的通知

2025
03/17
16:43
王虎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推动农业“特”“优”战略实施和有机旱作农业发展,强化现代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根据《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农规发〔2024〕3号)等有关规定,我省决定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我们制定了《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方案

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方案.doc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山西省财政厅

202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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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方案

为推动农业“特”“优”战略实施和有机旱作农业发展,强化现代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根据《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农规发〔2024〕3号)等有关规定,我省决定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购机者原则上应完成实名登记、投保责任保险等,并对购买行为的真实性负责。

二、补贴机具

符合《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令第761号)规定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品,即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150千克,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30米,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50千米/小时,最大飞行半径不超过2000米,具备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专门用于植保、播种、投饵等农林牧渔作业,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除规定技术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品和生产企业须符合《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要求,同时,生产企业须建立有智能化管控平台,能够对其产品的作业飞行实行远程实时监测、安全管控,确保其生产的产品具备向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报送信息的能力。

(二)2025年1月1日后购置且激活的符合政策要求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发票日期、激活记录日期为准)。

(三)须获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资质采信认证机构颁发的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三、补贴标准

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标准按《山西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额一览表》(见附件1)执行。

四、操作流程

按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规定的操作流程和审核要求办理。

生产、销售企业应分别在补贴申办服务系统内和机具发票注明出厂编号(机身编码)及对应的飞控编码。

购机者购机并自行完成不少于在我省作业1000亩的植保作业量后,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须携带机具并提供以下材料:个人身份证件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等原件及复印件;购买补贴机具税控发票等原件及复印件;操作证书(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有所属成员或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书);购机者银行卡(折)账号、开户名等;市、县政策实施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信息,并须签署《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申领承诺书》(见附件2)。

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产销企业分别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按核验要求对补贴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

五、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是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领导小组作用,加强与财政、航空等有关部门协调,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培训,合规作业。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为特殊的农业机械,操作要求相对较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开展作业活动。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审核补贴对象条件,对未取得操作证书的购机者,不予办理补贴。生产企业要根据航空管理部门的要求,对购机者进行培训和考核,并核发操作证书。购机者取得操作证书后方可从事作业活动。

(三)加强管控,防范风险。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监管,审慎兑付补贴资金。如发现补贴产品存在明显缺陷或可能存在重大政策风险的,要立即暂停受理,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发现存在不履行承诺等违法行为,以及套取补贴资金的经营主体,要第一时间取消其补贴资格,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缴国家补贴资金,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查处。

(四)跟踪问效,上报总结。各地加强补贴产品农事作业效果的跟踪了解,总结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管理经验和规律。认真评估政策实施情况,包括机具补贴情况、政策实施效益、补贴对象评价及意见、存在的问题、政策完善建议等,随年度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总结一并报送。

本方案未尽事宜,其实施和监管参照《山西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执行。

各市、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根据本方案制定印发本级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配套文件。

附件:1.山西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额一览表

2.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申领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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