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览表】黑龙江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2025
03/06
17:52
王虎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10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安排,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现将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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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用,加快推动农业领域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和《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农厅联发〔2024〕19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产品及生产企业条件

(一)补贴产品条件

除补贴额一览表规定的基本配置和参数外,补贴产品还须具备以下技术条件:

1.空机重量不超过116千克,起飞全重不超过150千克。

2.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50千米/小时,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30米,最大飞行半径不超过2000米,具备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能够控制在视距内或扩展视距内操作,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

3.有固定的药箱安装位置和唯一匹配紧固件,一款机型能且只能匹配一款药箱。

4.有操作人员身份密钥接入装置,能够做到经密钥连接后方可作业飞行。

5.加装有飞行控制芯片、电子围栏、避障系统软件、作业飞行数据实时记录存储设备,具备防重喷漏喷、防农药漂移功能,能够实现作业飞行可识别、可监测、可追查。

6.获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资质采信认证机构颁发的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7.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8.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

(二)生产企业条件

1.按照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

2.建立有智能化管控平台,能够对其产品的作业飞行实行远程实时监测、安全管控。能够确保实施作业飞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报送识别信息。

3.拥有健全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有较强的培训师资力量,能够对其产品操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安全飞行常识、基本操作技能、安全用药技术和突发情况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考核。

4.按照我省投档审核及相关文件要求,完成自主投档等工作;申领补贴的机具,作业飞行记录应保存不少于3年。

5.具备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在我省范围内设立不少于5个售后服务中心,保证常用零配件供应和提供产品维修服务。

6.签订黑龙江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承诺书。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同一实施年度内,原则上每人可享受补贴机具1台,每个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享受补贴机具不超过5台。

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标准按《黑龙江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执行。

三、补贴申请条件

1.购机者应当由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取得操作证书。

2.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健全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管理制度体系,并提供出入库登记、专人保管、喷施作业流程、安全飞行管控、作业记录统计等制度。

3.在申报补贴前,已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完成实名登记或国籍登记,并在申请补贴的机具上粘贴登记标志。

4.已投保财产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提供保险单,保险期不少于一年。

5.已完成不少于1000亩的喷施作业量,需提供作业合同、作业量证明等相关材料。

6.签订黑龙江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对象承诺书。

7.提供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有关要求

(一)我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的操作实施等要求,与常规补贴产品保持一致,补贴操作要求同常规机具补贴政策实施办法相同,企业投档时须同步报送企业资质和产品技术条件相关材料。

(二)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应执行《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农机产销企业参与黑龙江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承诺制要求,规范参与补贴政策实施工作。

(三)全面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政策,自农业农村部、财政部《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农办机〔2024〕3号)印发之日(2024年4月30日)开始执行。

(四)各地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可按照本方案和有关要求细化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要求,做好组织实施、信息公开、机具核验、补贴监管和违规查处等工作。

附件:1.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2.黑龙江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承诺书

3.黑龙江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对象承诺书

附件2:黑龙江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承诺书.doc

附件3:黑龙江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对象承诺书.doc

附件1: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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