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青海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实施方案

2025
01/10
16:21

青海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10号)有关规定和要求,为推动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规范应用,助力农业绿色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必要性和可行性

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能有效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降低农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机成本,推动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用普及,对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和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植保机械是我省农业生产中的薄弱环节,高效植保机械的不足制约了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的落实。而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是高效植保机械的重要产品,药效较传统药械提高30%左右,同时也解决了叶面肥施肥机具无机可用的困局。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技术条件成熟,产品适应性、可靠性、安全性已通过专项鉴定,且有相应法律、标准规范。

二、产品类型及补贴标准

(一)产品类型

我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分类分档,主要参考《2024—2026年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确定对单旋翼、多旋翼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补贴工作,基本配置和参数与《一览表》保持一致。

(二)补贴标准

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测算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补贴标准以我省测算公布的补贴额一览表为准。具体是:

1.“10—20L多旋翼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额为6000元;

2.“20—30L多旋翼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额为9000元;

3.“30—50L多旋翼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额为12000元;

4.“50L及以上多旋翼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额为14400元;

5.“15L—25L单旋翼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额为9000元;

6.“25L及以上单旋翼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额为12000元。

三、产品及生产企业条件

(一)产品条件

1.应获得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资质采信认证机构颁发的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2.申请补贴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认证证书有效期范围内;

3.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150千克;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50千米/小时,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30米,最大飞行半径不超过2000米;

4.具备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多旋翼飞机药箱满载悬停时间不低于10分钟;

5.有固定的作业装置安装位置和唯一匹配紧固件,同一机型作药箱相同;

6.有操作人员身份密钥接入装置,能够做到经密钥连接后方可操作飞行;

7.加装有飞行控制芯片、电子围栏、作业飞行数据实时记录存储设备和作业系统,具备防重喷漏喷、防农药漂移、断点续喷等监控功能,能够实现作业飞行可识别、可监测、可追查;

8.防护等级不低于IPX5,具有全天候避障功能,距离障碍物(直径≥2.5厘米)3米以外能自动避让,配备全自主飞行作业和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的手动操控作业系统,可支持厘米级定位;

9.单台配备电池数量≥2组,配备相应数量充电器。

(二)生产企业条件

1.按照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

2.建立有智能化管控平台,能够对其产品的作业飞行实行远程实时监测、安全管控,且该平台已直接或间接接入中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

3.拥有健全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有较强的培训师资力量,能够对其产品操作人员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进行培训和考核,对通过考核人员发放操作证书;

4.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在青海省设立售后服务中心,保证常用零配件供应和提供产品维修服务。

四、补贴对象、条件

我省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国有农牧场、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购机者购买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数量应与生产、服务规模相适应。

购机者应持有或拥有一定数量人员持有操作证书。在申报补贴前,已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实名登记激活、依法投保责任保险、至少完成500亩次的农机作业量。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具有健全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管理制度体系,可提供出入库登记、专人保管、植保作业流程、安全飞行管控、作业记录统计等制度。

五、补贴操作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整体上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直补到卡(户)"。购机者申报补贴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购机发票及相关支付凭证、补贴申请表、操作人员证明、作业量证明、保险凭证等相关资料,按《青海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申办补贴。

六、相关要求

(一)补贴对象应对其提交的补贴申请资料和所购置产品的真实性负责,县级(含市本级、市辖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相关资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二)生产企业对其申报的产品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责,并对产品质量、售后服务、违规责任等方面作出书面承诺。产品的铭牌、机体钢印、补贴标识等应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规定。产销企业因违法违规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在我省销售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须参加青海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高原性能测试合格后方可办理补贴。

(三)补贴对象违反补贴政策实施、国家空中交通管制、通用航空飞行有关规定等方面所引起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四)生产、维修、使用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遵守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

(青农机(2025)4号)关于印发青海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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