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宁夏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2024
11/28
19:23

关于印发《宁夏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加快推动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用普及,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宁夏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宁夏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附件:宁夏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docx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 民航宁夏监管局

2024年11月15日

附件

宁夏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等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为推动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规范应用,促进农林牧渔领域低空经济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必要性和可行性

当前农业生产已进入机械化作业为主的新阶段,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新型智能化农机装备,不受地形限制,可在复杂环境下进行作业,通过其自动化和智能化技术,能够高效地完成病虫害防控、播种、投饵、作业监测等农业生产任务,显著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同时,通过智能装置实现精准撒播和喷洒等工作,可大幅减少农药使用量,节约化肥和种子用量,提高生产资料利用率,降低对环境的污染。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技术条件成熟,产品适应性、可靠性、安全性已通过专项鉴定,且有相应法律、标准规范。全面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将有效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降低农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机成本,推动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用普及,对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和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补贴对象、条件及标准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购机者购买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数量应与生产、服务规模相适应。

购机者应持有或拥有一定数量人员持有操作证书。在申报补贴前,已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实名登记激活、依法投保责任保险、至少完成1000亩次的农机作业量。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具有健全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管理制度体系,可提供出入库登记、专人保管、作业流程、安全飞行管控、作业记录统计等制度。

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测算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补贴标准以我区每年测算公布的补贴额一览表为准。

三、补贴操作

补贴操作要求与常规补贴产品申办流程相同,购机者申报补贴时应提供购机发票(非现金支付的另附付款凭证,现金支付的应说明情况并签字确认)、补贴申请表、操作人员证明、作业量证明、保险凭证等相关资料。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办理时限等原因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购机者,可使用历年结余结转资金或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

四、产品及生产企业条件

(一)产品条件

1.应获得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资质采信认证机构颁发的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2.申请补贴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认证证书有效期范围内。

3.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150千克;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50千米/小时,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30米,最大飞行半径不超过2000米。

4.具备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植保无人机满载悬停时间不低于5分钟,空载悬停时间不低于10分钟。

5.有固定的作业装置安装位置和唯一匹配紧固件,同一机型作业装置相同。

6.设计有操作人员身份密钥接入装置,凭操作人员身份密钥连接后方可操作飞行。

7.加装有飞行控制芯片、电子围栏、作业飞行数据实时记录存储设备和作业系统,具备防重喷漏喷、防农药漂移、断点续喷等监控功能,能够实现作业飞行可识别、可监测、可追查;

8.防护等级不低于IPX5,具有全天候避障功能,距离障碍物(直径≥2.5厘米)3米以外能自动避让,配备全自主飞行作业和手动操控作业系统,可支持厘米级定位。

9.单台配备电池数量≥2组,配备相应数量充电器。

10.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生产企业条件

1.按照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

2.建立有智能化管控平台,能够对其产品的作业飞行实行远程实时监测、安全管控,且该平台已直接或间接接入中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

3.拥有健全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有较强的培训师资力量,能够对其产品操作人员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进行培训和考核,对通过考核人员发放操作证书。

4.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在自治区境内设立售后服务中心,保证常用零配件供应和提供产品维修服务。

5.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五、相关要求

(一)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备案台账,记录购机者信息、产品型号、数量、购机时间等情况。加强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明、植保作业量核验。加强对单个主体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核查处置。

(二)购机者应对其提交的补贴申请资料和所购置产品的真实性负责,县级(含市本级、市辖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购机者转让、报废所购机具时,应及时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购机者使用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作业飞行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空中交通管制、通用航空飞行等有关规定。

(三)生产企业对其申报的产品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责,并对产品质量、售后服务、违规责任等方面作出书面承诺。产品的铭牌、机体钢印、补贴标识等应符合国家和宁夏有关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规定。

(四)生产、维修、使用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遵守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民航宁夏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农(计)发〔2018〕36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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