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柠条收获机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实施方案

2022
12/28
10:06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柠条收获机农机新产品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盟市农牧局、财政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精神,经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财政部农业农村司备案同意,决定将柠条收获机纳入我区农机新产品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柠条收获机农机新产品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方案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应及时报告反馈。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12月13日

内蒙古自治区柠条收获机农机新产品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支持农机创新产品列入补贴范围,做好柠条收获机农机新产品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等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目标

柠条是防风固沙、建设生态屏障的优良树种,通过开展平茬作业,有利于柠条复壮。柠条可加工成草粉和颗粒饲料,为畜牧养殖提供新型饲草料来源。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聚焦绿色发展,充分发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的引导和支持作用,推广应用柠条收获机,促进我区柠条产业发展。

二、补贴产品

(一)补贴产品品目

补贴产品为柠条收获机,属于“饲料(草)收获加工运输设备”大类,“饲料(草)收获机械”小类,“其他饲料(草)收获机械”品目。

(二)补贴产品条件

1.补贴产品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柠条收获机新产品)》(见附件)中关于柠条收获机的基本配置和参数要求及国内相关标准。

2.先进性,补贴产品应至少拥有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以及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评价证明)之一。

3.安全性,补贴产品应当取得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据相关标准出具的检验报告。

4.适用性,补贴产品应当通过自治区农牧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县级以上农机鉴定、推广、科研单位开展的田(场)间实地试验验证。

5.补贴产品配置的发动机应有符合国家环保部门相关要求的排气污染物检验报告或环保信息社会公开文件。

6.补贴产品应在明显位置固定永久性铭牌,标明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

(三)补贴产品企业条件

1.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相关补贴产品的生产、经营等相关内容。

2.生产企业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具备加工制造能力和生产技术人员,具有与产品质量相应的安装、调试和售后服务等能力的团队,确保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的问题能及时解决。

3.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企业应就规范参与我区农机新产品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实施作出承诺。在自主投档阶段,应提交《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生产企业自主投档承诺书》(可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下载);在产品进入我区补贴范围后的基本信息完善阶段,应提交《农机生产(经销)企业参与补贴政策实施承诺书》(可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下载)。

三、试点区域和补贴对象

柠条收获机农机新产品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实施。

补贴对象为自治区境内从事农牧业生产的个人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含牧民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牧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的组织。补贴对象不包括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供养人员。

四、资金规模和补贴标准

(一)资金规模。我区从年度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总规模中安排最高3000万元,用于我区农机新产品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含其他已备案通过并开展实施的农机新产品试点)。试点补贴资金自治区不再单独分解,原则上用完即止。

(二)补贴标准。补贴产品各分档补贴额按照市场销售均价进行测算,实行定额补贴。各生产企业在投档环节需自填补贴额(不高于所投分档最高补贴额),补贴产品最高补贴额标准见附件。

五、试点期限和补贴台数要求

柠条收获机农机新产品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期限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补贴台数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21〕283号,以下简称《2021—2023年补贴实施方案》)执行。

六、操作流程

柠条收获机农机新产品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工作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旗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方式操作。

(一)自主投档。符合条件的柠条收获机生产企业按照本方案规定和要求,通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自愿投档,自治区投档平台面向全国生产企业,全年开放受理投档。自治区农牧厅按照规定分批次组织开展形式审核,公示公布投档审核结果,并将审核通过产品导入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供购机者申办补贴。生产企业应对投档产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在我区自主投档通过的柠条收获机产品,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时向供货企业索取发票和所购补贴机具基本信息单,申请补贴时供旗县(区)农牧部门核验。

(三)受理申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按规定向当地农牧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并提交申请材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受理申请程序及提交材料要求按照《2021—2023年补贴实施方案》等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执行。

(四)审验公示信息。旗县(区)农牧部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和《2021—2023年补贴实施方案》等要求,对柠条收获机产品补贴申请完成审验公示。

(五)资金兑付。旗县(区)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审核农牧部门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及有关材料,并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一次性兑付资金,补贴资金拨付到符合要求的购机者惠农“一卡通”(银行卡)账户,补贴给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资金应拨付到上述组织公共账户;未开设公共账户的,经组织成员同意并签字,材料报旗县(区)农牧部门备案后,可拨付到组织法人或其他成员个人惠农“一卡通”账户。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七、实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柠条收获机农机新产品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是支持农机创新产品的重要举措,也是走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的必然要求。各级农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保障,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要求,公开、公平、公正履行职责,规范高效开展工作,确保政策实施达到预期效果。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级农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认真履行职责,规范实施补贴政策,切实保障服务对象的权益。参与柠条收获机农机新产品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的产销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的有关规定,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主动承担产品质量、售后服务、退换货及纠纷处理等方面的主体责任。

(三)强化监督管理。试点实施地区要按照本方案和《2021—2023年补贴实施方案》要求,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19〕21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农牧规发〔2017〕9号)等规定,对实施过程的各环节加强监督管理,密切跟踪试点产品市场情况,切实落实好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报告制度。对虚假申报、以次充好、套取补贴等违规行为一经核实,严肃处理。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柠条收获机新产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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