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

2022
06/20
15:19
刘高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宁波不发),各有关生产企业: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和省级关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有关要求,切实做好2021—2023年中央农机新产品(成套设施装备)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诚信自律

补贴试点坚持自愿参与原则,参与试点的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产品生产、建设、安装和售后服务能力,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试点产品生产、经营相关内容。参与试点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任何严重违法失信记录,通过组织产销企业和购机者签订“知情同意书”等方式告知购机者产品的技术优势、使用潜在风险等信息,并对其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退换货及纠纷处理等方面的主体责任作出书面承诺(附件1)。

二、严格操作程序

中央农机新产品(成套设施装备)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工作继续按照浙农计发〔2018〕31号、浙农机发〔2020〕4号、浙农机发〔2021〕7号等有关要求执行。购机者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产品,按建设标准规范完成建设后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浙江省成套设施装备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表》(附件2),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要求,对成套设施装备生产(建设)企业资质和产品条件严格审核,并委托从事农林行业(农业工程)设计、咨询、鉴定、造价、监理等相关业务工作2年及以上,并且具有农林行业(农业工程)设计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单位或工程监理专业机构依据建设标准规范等开展现场验收,核验合格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方可兑付补贴。

三、强化信息公开

各地要重点围绕补贴试点政策的新要求、新内容,因地制宜加大宣传解读力度,及时完善更新政策咨询和投诉举报公开渠道和内容,进一步提高政策知晓率,积极引导有需求的农户购置试点产品。要加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及时公开农机新产品补贴申请、审核、公示、验收、兑付等全过程信息和建设标准规范等内容。

四、加强监督管理

各地要强化试点工作监督管理,细化工作措施,严格落实申请审核、组织验收、资金兑付等职责,适时组织回访、抽查,重点对产品使用状态进行形式审核,省级将适时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资金兑付后抽查。要督促生产企业履行承诺践诺的主体责任,发现存在补贴比例畸高、产品配置和性能未达到补贴要求等情况,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可先行暂停补贴并立即开展调查,将调查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附件:

1.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生产(建设)企业承诺书

2.浙江省成套设施装备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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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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