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览表 | 湖南省水稻机械化育秧中心农机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

2022
03/09
17:44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稻机械化育秧中心农机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现将《湖南省水稻机械化育秧中心农机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3月1日

湖南省水稻机械化育秧中心农机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


为加快补齐水稻机械化育秧短板,抓好水稻育秧中心(以下简称“育秧中心”)农机购置补贴试点,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时间

试点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后建成(以发票日期为准)且符合《湖南省水稻育秧中心建设规范(试行)》(附件1)的育秧中心可以享受购置补贴。

二、资金规模

补贴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各县补贴资金规模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三、补贴标准

育秧中心实行定额补贴,补贴内容为育秧中心成套设施设备,不包含已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的设施设备。补贴额原则上依据相关设施设备2021年市场销售均价的35%进行测算,单套设施设备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相关设施设备分档及补贴额详见附件2。育秧中心购置补贴资金不包含农用连栋钢架大棚补贴,农用连栋钢架大棚补贴按照《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钢架大棚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农发〔2020〕46号)执行。

四、补贴范围及对象

补贴对象为我省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购机者须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做到资金往来全程留痕。

五、试点产品条件

试点产品应符合先进性、安全性、合规性、适用性和宜机化等特性。

1.先进性:参与试点主要设施设备应至少拥有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以及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评价证明)之一。

2.安全性:应取得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据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出具的检验报告。

3.合规性:建设质量应符合《湖南省水稻育秧中心建设规范(试行)》,其结构、材质、性能、建设安装、竣工验收等方面不低于国家、行业、团体或企业标准规定的要求;泥土、砖瓦、砂石料、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地基、墙体等不得纳入补贴。

4.适用性:育秧中心成套设施设备须安装在农用连栋钢架大棚内,并通过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或委托县级以上农机鉴定、推广、科研单位组织开展的田(场)间实地试验验证。

5.宜机化:参与试点的成套设施设备应当充分考虑宜机化作业。

6.铭牌和标牌要求:补贴产品(不含秧盘)须有永久性铭牌,标明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补贴对象应在育秧中心醒目位置安装永久性标牌,标牌内容包括补贴产品名称、成套设施设备构成和型号、享受中央资金补贴额、建成日期等,体现享受国家农机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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