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2021-2023年农机补贴实施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2022
01/14
09:24
王虎

《四川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于8月2日印发各地,为准确理解好政策,全面把握好政策,规范实施好政策,现做如下解读:

一、背景与依据

农机购置补贴是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一项重要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是《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明确规定的重要扶持措施。自2004年开始,已经实施18年了。2004年,我省只有4个县实施,2021年已扩大到179个县(市、区),补贴范围扩大到种植施肥机械、收获机械、耕整地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畜牧机械等15大类39小类133个品目。中央累计下达我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75.5亿元,省级财政资安排资金计9148万元,补贴机具374.8万台(套),受益农户322.1万户。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推动我省农机化发展步入量质并举的快车道,推动我省农业生产方式由人畜力为主向机械化为主跨越。2020年底,全省农机总动力突破4700万千瓦,主要农作物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63%,处于全国同类地区领先水平。

上一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已于2020年实施结束。今年4月,农财两部联合印发了《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要求各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意见。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新时期我省农机化发展要求和“10+3”产业体系对农机装备的迫切需要,我厅会同财政厅共同研究制定了本《实施意见》。

二、制定过程与程序

(一)组织起草。4月初,农业农村厅组织专班,在评估上轮农机政策实施成效、调研分析新时期我省农机化发展新变化、新需求的基础上,开始着手起草《实施意见》。

(二)征求意见。先后5次召集处站联系会讨论,开展调研3次,征求财政厅、市州农业农村局、厅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意见100余条;6月9日至6月28日通过厅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6月29日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和风险评估;7月8日通过厅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三)合法性审查。6月30日报请政策法规处审查,7月7日取得合法性审查意见。

(四)审定印发。经7月19日厅务会议审定后,于8月2日与财政厅联合印发。

三、总体考虑与政策指引

《实施意见》主要包括总体要求、实施重点、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资金分配与使用和实施要求五个方面的内容,《实施意见》附有:实施操作要求、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作业奖补操作要求、贷款贴息操作要求和专项鉴定工作规范(试行)等五个附件。在保持上一轮政策实施框架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实施意见》更加突出“三个”导向(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更加突出“五个”指引(保重点、扩范围、优服务、强监管、提效能);更加突出“三化”目标(精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全面落实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破除制约要素合理流动的堵点,疏通农机化发展各个环节,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推动农机化向“两全两高”转型升级。政策指引,主要体现在“五个着力突出”:

一是在支持重点方面,着力突出稳产保供。将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全部列入补贴范围,应补尽补。将育秧、烘干、标准化猪舍、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方面成套设施装备纳入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范围,加快推广应用步伐。

二是在补贴资质方面,着力突出制度创新。大力开展专项鉴定,加快农机创新产品取得补贴资质条件步伐,尽快列入补贴范围;对暂时无法开展农机鉴定的高端智能创新农机产品开辟绿色通道,通过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予以支持。

三是在补贴标准方面,着力突出“有升有降”。提高水稻插(抛)秧机、玉米籽粒收获机等粮食生产薄弱环节所需机具,丘陵山区特色农业发展急需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补贴额测算比例;逐步降低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或档次补贴标准,推动装备结构优化。

四是在政策实施方面,着力突出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快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加快补贴资金兑付,保障农民和企业合法权益。优化办理流程,缩短机具核验办理时限。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五是在政策管理方面,着力突出监督效能。充分发挥专业机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强化农财两部门联合查处和省际联动处理,从严整治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四、主要内容与变化

新老政策比较,主要有四个调整变化:

(一)补贴范围更宽,品目进一步增加。机具种类范围由上轮补贴品目126个扩展到133个,新增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水产养殖水质监控设备等7个品目,基本涵盖了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业机械化生产所需的主要机具装备。《实施意见》明确,各地应在省级补贴机具种类基础上,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本地补贴机具品目,优先保障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以及支持农业绿色发展和数字化发展所需机具的补贴需要;可结合资金规模,将与农业产业不匹配、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或档次剔除出补贴范围。

(二)补贴标准“有升有降”,政策惠民性更强。总体上继续实行定额补贴,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按不超过30%的比例测算确定各档次补贴额,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推出了在四项新举措:一是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统一制定发布了全国补贴范围内各机具品目的主要分档参数,结合实际我省进行部分调整优化。二是补贴额测算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通用类机具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为最大限度地提高政策效应,我省能采用都采用了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三是选择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或档次,降低其补贴标准,到2023年将其补贴额测算比例降至15%以下,希望以此推动农机装备产业结构加快升级。四是明确在公开补贴产品信息表时,不再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增强购机者议价自主权,鼓励市场充分竞争,防范部分企业按照补贴额来定价。

(三)补贴链条延长,政策撬动性更强。《实施意见》提出:除补贴机具外,还创新开展综合奖补试点、新产品补贴、报废更新补贴。一是支持将通过农机专项鉴定的创新产品列入补贴范围。明确专项鉴定产品范围不受全国补贴范围限制,品目数量和资金规模结合实际确定。二是实施新产品补贴试点。重点支持暂不能开展鉴定的新型农机产品和不宜鉴定的成套设施装备等。三是全面开展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在具体操作办法出台之前,总体上继续按有关规定实施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四是提高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补贴额测算比例。围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丘陵山区特色产业生产急需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选择了10个品目的产品提高补贴额,其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且通用类机具的补贴额可在一定幅度内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对种业急需的玉米去雄机,按30%的比例足额测算补贴额,并可突破5万元单机补贴限额。

(四)转作风办实事,兑付期限实现大幅度缩短。

《实施意见》围绕政策稳定实施、补贴机具投档、补贴资金申领与兑付等事关农民和企业切身利益事项,提出了一系列便民利企具体举措。主要体现在“五个全面”:一是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二是全面运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自主投档平台,实行常年受理,方便企业随时便捷投档。机具分类分档和补贴额未发生变化的补贴产品,其补贴资质继续有效,年度间不需重复投档。三是全面实行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APP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四是全面实行补贴受益信息、资金使用进度实时公开,利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定期发布各县(市)资金使用进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业务协同,推进数据共享。五是全面推行补贴申请审核和资金兑付限时办理,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限,将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时间由30个工作日缩短至15个工作日,将公示时间由20天缩短至5个工作日,将财政部门兑付时间由30个工作日缩短至15个工作日,让农民尽快享受政策实惠。

五、资金分配与使用

资金分配,由农业农村厅会同财政厅采用因素法,结合各县(市、区)申报资金需求进行测算分配资金。省厅将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资金使用进度,对资金结余较大的地区和缺口地区进行动态调整,确保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根据资金缺口情况,各地可及时调整部分机具的补贴额,确保政策效益普惠共享。

资金使用,主要用于:1+2+1。第一个“1”为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2”为开展两个试点(综合补贴试点和新产品补贴试点);第二个“1”为报废更新补贴。。

继续组织开展农机购置综合补贴试点,支持31个县(市、区)开展作业补贴试点:《实施意见》新增了马铃薯机械化播种、马铃薯机械化收获两个环节,加上上轮政策的4个环节(水稻机械化移栽、油菜机械化联合收获、农用高效植保、秸秆机械化还田离田),共有六个环节可享受作业补贴。奖补对象为农机合作社或家庭农场。前提是:提供作业服务的机具必须安装与四川省农机化服务平台互联互通的物联网终端,确保作业轨迹、作业图片、传感器数据等信息直接传输到四川省农机化服务平台。关于补贴标准,《实施意见》进行了新的调整:水稻机械化移栽、油菜机械化联合收获、秸秆机械化还田离田、马铃薯机械化播种、马铃薯机械化收获等单环节每亩不超过30元;农用高效植保每亩次不超过10元,每亩不超过30元。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依据当地市场作业价格测算确定各环节的具体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30%。

关于购机贷款贴息:试点范围为全省实施农机购置补贴的县(市、区);补贴对象为农业生产经营者购置中央补贴额1万元及以上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粮食烘干机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给予购机贷款贴息;贴息标准为按照一年期基准利率的70%给予贴息,贴息金额每户每年不超过10万元。资金规模在优先兑付农机购置补贴前提下,购机贷款贴息资金总额不超过试点县(市、区)年度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规模的10%。具体额度由县(市、区)在实施方案中具体确定。

关于新产品补贴:待进一步调整完善后发布实施。

关于报废更新补贴:要按《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农函〔2020〕640号)执行。目前,全省推进不平衡,眉山市、资阳市覆盖县达到100%,自贡市、遂宁市、泸州市已超过60%,攀枝花市、巴中市、阿坝州三个市州还没有实施数据。希望各地要用好政策,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将政策普惠到更大农民群众,推进本地装备升级换代,要以市州为单位,要确保覆盖县市区的面达到80%以上。

需要强调三点:一是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不得纳入涉农资金整合范围。二是要提高资金需求测算的精准性,审计厅对2020年财政厅审计意见中提出,购机补贴结余资金较大,需求数与实际数严重脱节。各地要按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要对2019年及以前尚未使用的补贴资金结余部分予以收回。收回后一定要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注销,要原渠道用于农机化发展。针对这些新情况,打算要把资金实施进度纳入考核范围。三是各地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用于保障补贴工作顺利实施。考虑到各地农业发展实际和地区差异性,以及财政资金供需情况,鼓励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资金,优先用于对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补贴,与中央财政资金互为补充,更好地发挥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的叠加效应。

六、政策监督与管理

总结近年来补贴政策实施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实施意见》就强化政策监督管理提出了“四点要求”。

一是要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县级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主体、责任主体和操作主体,要认真落实县级及以下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二是优化服务,提升效能。要依托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督促相关部门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生产经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加快农机试验鉴定、补贴机具投档、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大力推广购机补贴申请APP办理,鼓励开展补贴申请、核验、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新模式,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与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

三是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地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要求及时、全面公开农机购置补贴信息,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是加强监管,严惩违规。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严格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财两部门联合查处和市州际联动处理,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产销企业和购机者要认真履行承诺践诺,主动书面报告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况。对企业实行承诺制和信用管理,推行违规行为联查联动机制,即一处受限,全国全省联动处处受限;同一企业一个产品受限,该企业全部产品联动受限。对购买补贴额较大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人连年购置同类机具、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购置等异常情形实行重点、全覆盖核验。

七、把握好时间节点

《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8月6日)起执行,有效期为3年。

8月6日,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启用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2021-2023的通知》,明确提出:8月6日前购买的机具(以发票日期为准),可录入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2018-2021);8月6日以后购买的机具不得录入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2018-2021),待2021年补贴系统正式启用后录入补贴申请。9月1日起,所有补贴机具按照《四川省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一览表(第一批)》补贴标准执行,未在第一批公告范围内的品目待补贴额确定并公告后再录入补贴申请。

各地要向社会广泛宣传,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耐心细致做好做好过渡期的各项工作,对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反馈、及时解决,确保政策平稳实施。

八、政策落地要求

各地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市(州)、县(市、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操作实施方案或者工作措施,并对外公开。

每年12月10日前,各市(州)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将当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含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工作开展情况实行三个挂钩:一是与年终专项工作通报挂钩;二是与市(州)政府粮食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范围挂钩;三是与次年资金安排数挂钩。

上述解读意见若与《实施意见》不一致,以《实施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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