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6年中央财政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2026
08/05
18:04
王虎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6年中央财政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琼农字〔2026〕236号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2026年中央财政安排我省粮油生产保障资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等六个专项资金。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6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6〕4号),现就做好我省2026年中央财政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做好2026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实施,围绕统筹发展科技农业、绿色农业、质量农业、品牌农业,强化政策支持引导,调整优化实施方式,健全联农带农机制,加强资金全链条监管,提高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效能,全力确保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质量效益,推动乡村全面振兴不断取得新成效。

二、加强统筹整合

2026年中央层面优化项目和支出方向设置,分层分类分步推进统筹整合。我省积极稳妥推进统筹整合,坚持省级源头统筹整合总基调,市县层面不得进行二次统筹。

(一)整合范围。2026年中央财政安排的六个专项资金中,除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外,将粮油生产保障资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中的指导性任务全部纳入省级统筹整合范围。

1.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的粮油等重点作物绿色高产高效任务。

2.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耕地质量提升任务。

3.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种业发展、良种良法技术推广、畜牧业发展任务。

4.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高素质农民培育、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任务。

5.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的地膜科学使用回收、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渔业资源保护任务。

(二)整合资金安排

1.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整合粮油等重点作物绿色高产高效资金1693万元,用于打造水稻单产提升整建制推进县、蔬菜绿色高产高效行动县、茶叶高产高效行动县、糖料高产高效行动县。

2.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整合耕地质量提升资金4539万元,用于化肥减量增效、酸化耕地治理、第三次土壤普查、二轮延包等任务。

3.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共整合资金18241万元,其中种业发展342万元,用于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及种畜禽生产性能测定等工作;良种良法技术推广17797万元,用于天然橡胶良种良法、南繁运行管护经费、南繁供地补贴等任务;畜牧业发展102万元,用于生猪良种补贴。

4.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共整合资金12262万元,其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4832万元,用于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行动、建设区域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动物防疫检疫服务培育等任务;高素质农民培育3693万元,用于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农村实用人才培训、高素质农民培训、专题班培训等项目;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1637万元,用于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胶体金快速检测技术推广试点任务;农业社会化服务2100万元,用于统筹完成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面积21万亩任务。

5.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共整合资金1747万元,其中地膜科学使用回收300万元,用于加厚高强度地膜任务;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761万元,用于统筹建设全国秸秆综合利用3个重点县工作;渔业资源保护686万元,用于完成放流苗种数量9021万尾任务。

(三)绩效管理。2026年中央层面采取“中央+省级”的绩效指标设置方式,省级已将国家下达我省中央绩效指标和省级绩效指标全部下达相关市县。各市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绩效评价机制,对省级下达的绩效指标可进一步细化,提高可考核的量化指标比例。同时强化绩效考评,按照中央和省制定的资金绩效评价办法,依据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将政策目标实现情况、任务清单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纳入绩效指标体系,全面评估、考核政策落实情况。

三、强化项目资金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6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6〕4号),市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承担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积极适应项目管理方式改革的新要求,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强化监督,规范运作,抓好政策落实,确保中央财政支农政策有效落实。

(二)加强政策公开。市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政支农政策公开制度,明确项目资金申报、审核、公开、公示、发放等各环节的操作规范。公布项目实施政策,并细化各项政策具体支持对象、补助标准、申报要求等内容,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信息公开。

(三)严格资金监管。市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认真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强化乡村振兴领域项目资金常态化监管的通知》(农办计财〔2026〕1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等要求,加快构建常态化监管长效机制,持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强化资金监管。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等,不得用于建设“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严禁虚报冒领、骗取套取,不得挤占挪用,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类别用于与农业无关的支出。重大事项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报告。

(四)加强项目管理。市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抓紧组

织编制各项目实施方案,于2026年7月31日前完成印发;项目实施及资金支出原则要求于2026年12月底前完成。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录入工作,每月20日前更新项目资金支出及绩效完成情况,要充分发挥管理平台作用,跟踪处理、结果反馈闭环管理,强化全覆盖穿透式监管。年终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联合财政部门全面总结分析项目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并提出有关建议,将项目实施总结于2026年12月底前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附件:1.海南省2026年粮油生产保障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2.海南省2026年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3.海南省2026年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4.海南省2026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5.海南省2026年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6.海南省2026年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7.农业相关转移支付源头统筹整合项目清单

琼农字〔2026〕236号(联合省财政厅).doc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财政厅

202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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