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质增效带动小农户增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6
08/05
13:27
王虎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质增效带动小农户增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农业农村局:

为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质量,增强带动小农户增收能力,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质增效带动小农户增收行动方案〉的通知》(农经发〔2026〕1号)精神,制定了《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质增效带动小农户增收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8月4日

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质增效带动小农户增收实施方案


为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加快培育形成一批经营规模适度、运行规范高效、生产服务优质、社会信誉良好、联农带农紧密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为健全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促进农民稳定增收提供有力保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依法依规,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质量

(一)提高家庭农场经营管理水平。鼓励有长期稳定务农意愿的小农户适度扩大经营规模,发展生产集约、绿色高效的家庭农场。引导家庭农场结合经营能力、土地条件、产业特点等,合理确定生产经营规模。完善家庭农场名录管理,按照农户自愿、应纳尽纳、动态调整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规模经营户纳入家庭农场名录。引导家庭农场申请使用“一码通”,并通过“一码通”向消费者展示家庭农场及产品信息。引导家庭农场开展信息化记账,实现财务收支规范化、销量库存即时化。

(二)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指导农民合作社加强内部建设,完善章程制度,健全组织机构,设立成员账户,合理分配盈余。指导农民合作社执行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使用符合要求的财务软件,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农民合作社按期开展年报公示工作,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按“多报合一”要求填报相关数据信息。指导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合作社在符合条件后及时申请移出,引导长期未经营或停止经营的农民合作社自愿注销登记。防范以农民合作社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开展经常性警示提醒,提高农民群众防范非法金融活动的意识和能力。

(三)引导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发展。支持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组建农民合作社,开展统一生产经营服务。支持农民合作社依法自愿兼并、合并或组建联合社,形成规模优势,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以分工协作为前提、以规模经营为依托、以利益联结为纽带,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通过统一生产、统一营销、信息互通、技术共享、品牌共创等方式,增强龙头企业带动能力,强化家庭农场生产能力,提升农民合作社服务能力。

(四)加强对农业经营主体辅导服务。在依托基层农经队伍发展辅导员的基础上,鼓励面向乡土专家、大学生村官、企业和社会组织经营管理人员等选聘辅导员。按照“谁聘任、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强化辅导员名录库动态管理,发挥辅导员熟悉政策、懂技术、会经营的优势,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组织建设、规范运营、市场营销、绿色发展等辅导服务。鼓励有意愿、有实力的农民合作社、涉农服务企业或社会组织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为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提供政策咨询、运营指导、财税代理等统一服务。

二、赋能增能,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效益

(五)增强生产经营能力。改善生产条件,支持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加强仓储保鲜、冷链物流、产地初加工、烘干晾晒等关键环节能力建设。延长产业链条,支持有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种养业向产加销一体化发展,就地加工,就近配送,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把产业增值收益留在乡村,留给农民。统一生产标准,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绿色生产、质量分级、包装贮运等相关标准要求,强化全程质量控制,推动标准化生产。注重品牌经营,授权更多符合要求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用“运城苹果”“长治小米”“大同黄花”等区域公共品牌,实现品牌共建共享。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强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和管理,创建自有品牌,打造产品竞争力强、区域知名度高的“特”“优”农产品品牌。

(六)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扩面提质。围绕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聚焦小农户和关键薄弱环节,推广应用先进适用、集成配套的综合性解决方案,提升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质效,促进高产优质、节本减损。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居间服务功能,促进小农户与服务主体便利高效对接。巩固扩大粮油作物产中环节服务规模,推动向产前、产后环节延伸,向经济作物、设施农业等领域拓展。坚持市场导向,指导地方主要通过改扩建方式因地制宜建设区域现代农事综合服务中心,补齐经营性服务短板弱项,为小农户等生产经营主体提供农资供应、农机作业、统防统治、仓储物流等集成化、一站式服务。规范服务主体遴选,强化信息公示公开,加强对作业过程和效果的监管评价,将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或作业监测终端的监测数据作为补助面积核定、补助资金发放的重要参考依据,防范虚假作业等骗补套补行为。推广《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规范》《农业生产性服务指南》,规范服务行为。

(七)加强人才队伍支撑。依托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突出规范建设、品牌创建、市场营销等重点内容,培育一批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实施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主要从干得好、有潜力、能带动的家庭农场经营者、优秀农民合作社理事长等中遴选培育对象,打造一支能够引领一方、带动一片的“头雁”队伍。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鼓励各类返乡下乡人员创办领办农民合作社。支持发展到一定规模的农民合作社探索决策权与经营权分离,引入职业经理人,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八)加强财政金融支持。鼓励各地利用中央、省级财政资金及自有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开展标准化生产,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提高生产经营规范化发展水平、物质装备水平和产业支撑能力。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拓宽抵质押物范围,推广农业设施和畜禽活体依法合规抵押融资,盘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源要素,增强其发展活力、经济实力和带动能力。引导使用“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通过“政银担”协同支农,有效破解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发挥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作用,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的担保服务。

三、联农带农,强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增收作用

(九)着力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小农户增收。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吸纳就业、订单收购、收益分红等多种方式与小农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关系,将小农户纳入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带动小农户共同发展,拓宽增收渠道。指导农民合作社健全完善盈余分配制度,综合考虑与成员的交易量(额)、成员出资等因素,建立合理的盈余分配制度,依法按章程规定向成员返还(分配)盈余。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发展单环节、多环节托管等服务模式,大力推广“服务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服务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组织形式,不断提升农业生产托管等社会化服务对小农户的覆盖率,将先进适用的品种、技术、装备导入小农户,解决小农户办不了、办不好、办了不合算的事。

(十)探索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同带动农户增收挂钩机制。鼓励各地将带动农户增收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财政补贴、项目扶持、金融投资等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明确需带动的农户数量、增收目标等,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动联农带农。加强政策实施成效跟踪和结果运用,对带动农户数量多、增收效果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大扶持力度,提高辐射带动小农户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让更多农民分享产业增值收益。

(十一)大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接带农增收相关工作。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率先提单产服务带农户专项工作,集成应用粮油作物精量播种、合理密植、低损收获等单产提升技术和模式,通过现场观摩、经验交流、技术培训等方式展示良种、良机、良法、良制集成融合应用成效,带动小农户应用关键技术和增产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乡村建设,承担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等项目实施和农村基础设施运行维护。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技推广机构、科研院所、科技小院等合作,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模式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推动农业科技成果进村入户。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细化责任分工,强化工作保障,扎实有序推进各项任务落实落地。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用好相关支农政策资金,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质量,完善农业经营体系,为推进农业产业发展,带动农民增收提供坚实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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