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农厅发〔2026〕65号
各市、有关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6年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6〕30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24〕3号)和《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农(经综)函〔2025〕120号]有关要求,为做好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工作,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广西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6年6月24日
广西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6年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6〕30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24〕3号)和《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农(经综)函〔2025〕120号]有关要求,为做好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内容
(一)项目任务
提升带动农户比例是农业强国建设的重要任务。本项目以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为目标,聚焦小农户和粮油糖等农作物生产薄弱环节,不断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为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提供有力支撑。
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时间为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区完成项目服务任务面积151.134万亩以上。各设区市及所辖项目县名单、服务任务面积见附件1。
(二)补助环节
重点支持水稻、大豆、玉米、红薯、马铃薯、花生、油菜、甘蔗等粮油糖作物生产的机耕、集中育秧、机械化插秧、“一喷多促”、病虫害统防统治、机收减损等薄弱环节。将粮油作物单产提升整建制推进县、整建制推进市纳入支持范围。任务面积折算的耕、种、防、收综合托管系数分别为0.35、0.26、0.13、0.26。项目县安排支持糖料蔗的资金不高于50%,已获得糖料蔗相关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支持的服务环节,不得重复补贴。聚焦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等先进适用技术,促进高产优质、节本减损。项目县根据实际,积极探索单环节、多环节托管服务。成熟环节服务补助可支持撂荒地治理和冬闲田种植。各地要积极探索支持撂荒地复耕复种、冬闲田利用、粮食作物育秧等环节服务,形成重点支持小农户的实施面积、资金拨付逻辑闭环的相应措施,总结典型经验。对于市场机制运作基本成熟、农户已广泛接受的单一环节服务,原则上不予补助。
(三)重点支持面向小农户的服务
各项目县安排服务小农户(原则上土地经营规模不超过60亩)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应高于60%。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居间服务作用,推广“服务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农户”模式,将小农户的分散需求集中统筹起来,开展社会化服务。
(四)补助标准
在确保完成服务任务面积的前提下,原则上财政补助占当地市场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对脱贫地区、丘陵山区,原则上财政补助占当地市场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对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应合理确定每年享受项目补助的资金总额上限,防止政策垒大户。服务小农户的补贴标准要高于服务规模经营主体的标准。居间服务费应当由服务主体与居间服务组织协商支出,不得从项目资金支出。
(五)补助对象与方式
项目县要坚持让小农户最终受益的原则,按照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认真研究制定具体补助方式和运行机制。面向小农户开展的服务,补助资金可以补助农户或服务主体,也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分别补助农户(补助小农户比例不低于70%)和服务主体。补助资金直接补助农户时要以“一卡通”形式将小农户应得的补助资金拨付到账,并告知小农户。
(六)择优遴选服务主体
按照公平竞争、规范择优的方式,项目县可在县域内外遴选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服务公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服务专业户等服务主体。承担单环节项目任务的服务主体原则上不少于3个,优先选择农机设备安装有作业监测终端的服务主体承担项目任务。
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应具备:1.原则上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两年以上;2.拥有与其服务业务范围、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技术人员以及其他基础条件;3.所提供的服务受到服务对象的普遍认可;4.自觉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管。
项目县应建立服务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弄虚作假、骗补套补、转包分包、质量不达标、农民投诉多的服务主体,一律清出名录库,纳入“黑名单”,连续五年不得承担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
二、实施要求
财政资金使用严格落实以下要求:一是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支出;二是不得用于列支农业农村部门工作经费、项目支出、培训经费等;三是坚决防止以拨代支、截留套取、挤占挪用等问题;四是服务主体不得将承担的项目任务再行转包分包,对其自营土地的作业不得纳入补助范围;五是服务主体之间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六是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项目申报中介费用、项目实施的居间服务费用。
三、实施步骤
(一)建立基础信息数据库。项目县要做好农业社会化服务基础性工作,建立服务主体名录库、服务对象数据库、粮油糖产业数据库3个基础数据库,指导承担项目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信息系统录入相关信息。
(二)编制实施方案。项目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本年度项目实施方案,明确拟补助的作物和环节、补助对象、补助标准、申报条件、支持方式、申报流程、验收条件等,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并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印发。
(三)确定服务主体。服务主体向项目县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附件2),项目县遴选服务主体,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服务主体和承担任务量。项目县要将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全部纳入服务主体名录库管理,做好信息录入和动态更新等工作。
(四)签订服务合同。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居间服务作用,协助服务主体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附件3)。
(五)核实及公示。服务完成后,服务主体和服务对象填写村镇核实表(附件4),项目县组织对村级核实结果进行公示。
(六)收集材料。公示无异议后,申请项目补助资金需提供以下佐证材料:服务合同、村镇核实表、村公示图片、作业监测轨迹图等。若无作业监测轨迹图,可用服务合同、作业图片和村级公示代替。
(七)材料审核及抽查核验。项目县农业农村部门对申请项目补助资金材料进行审核,同时按作物及作业环节分类进行抽查,对安装有北斗终端等作业监测轨迹设备的服务项目,抽查服务面积比例不低于3%,其他则不低于10%。
(八)兑付资金。经审核及核验无异常后,项目县农业农村部门在官方网站公示财政补助对象和补助资金。公示无异议后,形成补助资金结算表(附件5)报送项目县财政部门,并及时给予补助结算。
四、相关事项
(一)明确进度要求。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指导,确保项目按照政策要求实施。项目县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争取县级人民政府的支持,发挥政府统筹协调作用,并会同财政部门抓好项目实施。项目完成后,项目县要重点评估项目任务完成、资金使用和带动农户比例等情况。
(二)加强服务指导。各设区市、项目县要定期调度项目任务执行情况,及时掌握项目任务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要指导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服务公司等服务主体规范实施项目。大力宣传解读政策,使农民群众、基层干部和服务主体准确理解党中央对带动农户的基本要求,掌握政策内容与补助标准。帮助农民算好账,让农民充分认识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效益优势,主动自愿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
(三)强化项目监管。各设区市、项目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大力推进作业监测终端应用,将监测数据作为补助面积核定、相关补助资金发放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研究制定并推广使用符合当地实际的服务标准和服务合同文本。加强服务价格监测和服务合同监管,引导服务主体规范服务行为。
(四)做好项目公开。各设区市、项目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登录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填报项目任务完成和资金使用情况。要公示公开主体遴选条件、项目实施内容、主体选取结果、项目结果验收、财政补助对象和补助资金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接受补助农户的信息要通过村务公开栏等方式在村级进行公示。
(五)加强资金管理。各设区市、项目县农业农村部门要主动与财政部门沟通,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项目县农业农村部门要不定期调度、指导和抽查服务主体项目任务执行状况,切实掌握项目任务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要会同财政部门推动加快预算执行,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狠抓补助资金兑付和项目风险排查,坚决依法依规查处违规挪用、套补骗补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联系人:蒋文洲,联系电话:0771-5855290,电子邮箱:gxhzjjc@163.com。
附件:1.2026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任务清单
2.XX县(市、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登记申请表(样式)
3.XX县(市、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文本(样式)
4.村镇核实表(样式)
5.XX县(市、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补助资金结算表(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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