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心建设导则》的通知

2026
04/14
11:52
王虎

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心建设导则》的通知


各区农业农村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上海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沪府办发〔2025〕18号)精神,规范有序推进本市经营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网点建设,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心建设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6年4月8日

上海市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心建设导则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上海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沪府办发〔2025〕18号)精神,规范有序推进本市经营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网点建设,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导则。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市以服务粮油等主要农作物产业为主、兼顾其他产业的区域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综合服务中心”)、农业服务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建设。专业化农业服务站点(以下简称“专业站点”)可根据其核心功能,参照相应的功能模块进行建设。

二、建设原则

(一)科学布局。综合考虑各涉农区及有关市属企业的农业规模、产业布局、服务需求以及灾害风险等因素,科学规划布局,统筹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分中心及专业站点,“十五五”期间形成全市“20+50+N”社会化服务网络体系。综合服务中心以涉农区为服务范围,分中心以农业镇(乡)为服务范围,专业站点结合实际灵活布点,三级网点协同联动,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基本满足覆盖半径5公里服务圈的农业生产需要。

(二)适当集中。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因地制宜推进主体集中、功能集中、场所集中,打造规模适度、功能集聚、响应高效的服务网点。引导服务组织联合多元主体,在做优全程机械化作业服务核心功能的基础上,根据服务需求变化,将服务领域向产前、产中、产后延伸,拓展多种形式的专项服务,充分发挥规模效应与集聚效应,提升全产业链综合服务能力。

(三)规范建设。市级层面重点支持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各涉农区及有关市属企业结合实际,加大资源盘活与整合利用,有序推进各级服务网点的改造与新建。综合服务中心、分中心建设实行“四个统一”,即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功能定位、统一规范管理、统一标识标牌。各单项服务应拥有相对独立区域,配置必要设施设备,达到相应技术要求,具备完善的服务功能,多项服务组合要求布局合理、功能协同。

三、建设要求

(一)主体要求

1.建设主体为在本市范围内依法登记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等,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组织等其他多元主体参与建设和运营。

2.可由多个主体通过股权投资、用地入股、业务合作等方式,共同参与建设或运营,但应采用统一的建设方案、实行统一的运营管理,产权清晰,职责明确。

3.参与运营的主体应具备一定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具有相应的人员、设备以及相关的运行管理制度。

4.建设或运营主体应具备良好社会信用,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并自愿接受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急救灾指挥调度。

(二)功能要求

根据投资规模和建设需求,综合服务中心和分中心应具备“1+X”服务功能,“1”即全程机械化作业服务功能,主要为水稻等粮油作物生产提供耕种管收作业服务。“X”为拓展的专项服务功能。综合服务中心对外服务覆盖面积一般不少于10000亩,“X”服务功能不少于5项,其中须包含农机维修、技术培训两项功能;分中心对外服务覆盖面积一般不少于5000亩,“X”服务功能不少于3项。

(三)选址要求

1.应符合当地国土空间、产业发展、生态环境等规划布局要求。

2.应在粮食、蔬菜等农产品主要生产区域内或附近建设,用地相对集中,且周边有便利的供水、供电、排水、通信及市政道路等公共基础设施。

3.优先考虑在农村存量建设用地、设施农用地建设,鼓励充分盘活利用现有场地和设施设备等资源进行改扩建。

4.应尽量减少使用耕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应符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相关规定。

(四)场所要求

1.具备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场所规模。综合服务中心区域面积不少于5000m2、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m2;分中心区域面积不少于3000m2、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m2。

2.各功能区块应分区明确、相对独立。各功能区块原则上在一个场所建设,宜整体设计、集中建设。确因落地建设困难的,应按就近原则建设。公共服务用房应根据其功能要求及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建设。

四、建设内容及技术要求

(一)全程机械化作业服务

1.应根据机械化作业服务面积、单机作业效率以及应急救灾需要配备农机。原则上关键环节作业农机应为自有,综合服务中心配置大中型拖拉机不少于10台(套)、高速插秧机或穴播机不少于12台(套)、联合收割机不少于8台(套),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不少于6台(套);分中心配置大中型拖拉机不少于5台(套)、高速插秧机或穴播机不少于6台(套)、联合收割机不少于4台(套),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不少于3台(套)。其他农机可通过租赁或合作方式配备,协议期应不少于2年,且纳入服务网点统一管理。

2.农机库房建设内容包括停机库、油料库等设施。综合服务中心停机库面积不低于500m2,分中心停机库面积不低于300m2。育秧区块、烘干区块等空闲场地内也可划定区域停放农机具,相关面积可一并计入。

3.停机库主体为封闭式砖混或钢结构,并按消防安全要求配置相关设施设备。可在库外设置农机具清洗区域。

4.油料库应独立设置,按需配置场所和储油设施。场所内应按照GB 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等配置电气设备,采取静电接地保护措施,达到整体防爆要求。

(二)农机维修

1.提供农机具检查、维修、保养及关键零部件配送等服务,鼓励发展集整机销售、配件供应及维修保养于一体的农机“4S”店模式。

2.农机维修区应设置维修车间、待修农机停放库、零配件库房及服务工作室。维修车间可按功能分设电焊切割作业区、电路电气维修区、大型设备维修区(可配置四柱举升机与电动葫芦)以及小型设备维修区,确保各作业单元互不干扰。零配件库房使用面积不少于100 m2,配置货架或货柜对零配件实行分类存放、统一编号、码放整齐。待修农机停放库、服务工作室应与服务中心停机库等功能设施统筹布局、一体建设。

(三)技术培训

1.提供智能农机装备应用、农机维修保养、农业生产等技术培训。

2.应配备与服务能力相匹配的固定培训场所和必要设备,综合服务中心还应具备相关实践教学的实训场所。

3.应有与服务能力相配套的技术人员。至少有1名相对固定的技术辅导员或培训管理人员,能开展技术辅导,帮助解决学员的生产实际问题。

4.鼓励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各类涉农财政项目,拓展新技术新产品的试验示范、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等综合服务。

(四)烘干

1.烘干设施建设内容、烘干能力配置等应符合《上海市加快粮食产地烘干能力建设实施方案》(沪农委〔2023〕439号)相关要求。

2.粮食烘干中心建设内容包括烘干机房和配套的清选、输送、检测等设备,以及除尘、烘前处理、烘后暂存等附属设施。烘干点建设内容包括烘干机及配套的清选、输送、检测、除尘等设备。

3.烘干机房建筑采用钢结构或混凝土框架结构,面积原则上不小于1000 m2,机房层高应至少比烘干设备高出1.5m,进出口高度及宽度不小于4.0m。按规定配置消防安全设施,场所内按照GB 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等设计、安装电气设备,采取静电接地保护措施,达到整体防爆要求。

4.应配置温湿度、气体、粉尘、噪声等传感器及高清摄像头等具有智能控制功能的先进设备,用于环境和设备状态监测,支持接入上海粮食烘干数字化管理系统,实现粮食烘干数字化、智能化管控。

(五)集中育苗(秧)

1.提供水稻等粮油作物统一集中育苗(秧)服务,原则上综合服务中心年供秧能力不少于5000亩,分中心不少于3000亩。

2.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播种生产车间、智能化精量播种流水线、催芽暗室、育苗(秧)大棚及其他配套设施设备。育苗(秧)大棚面积不计入服务网点场所面积指标要求。

3.播种生产车间应具备种子准备、播种生产和秧盘存放等功能。秧盘宜利用建筑内部空间进行立体存放,育苗(秧)基质可在保证供应前提下另择场地存放。车间应配置浸种消毒池、全自动播种流水线(含输送秧盘、铺基质、播种、覆土洒水、叠盘、码垛)等。

4.催芽暗室宜采用轻钢结构,一般单间使用面积不小于90 m2,顶高不低于3.5m。建筑开间和门洞尺寸应能满足铲车作业要求。应配套温湿度智能控制系统,满足催芽要求。

5.育秧可选用温室大棚或露地秧田方式,面积规模应与育秧需求相匹配。采用温室大棚育秧的,宜配套补光、环控、水肥一体化设施。鼓励采用“两段式”育秧模式,配套输送带、轨道桁架、起垄机等专用设施设备。

6.鼓励育秧中心在满足粮油作物育秧需求前提下,利用现有设施拓展蔬菜、花卉等育苗服务。

(六)农资供应

1.提供种子(种苗)、肥料、农药、农膜等农资集中采购、统一配送服务。鼓励拓展农机具零配件、饲料等配送服务。

2.应具备从事农资配送经营活动的资质条件。经营场所(仓储、门店)面积原则上不小于100m2,须与饮用水源、生活区域、烘干加工、育秧等区域实行物理隔离。销售配送农药的须设立与其他农资明显隔离的独立经营区域。

3.应配备与所销售配送品类、规模相适应的货架、柜台、仓储设施,以及必要的装卸、搬运、计量设备,稳定配备满足配送要求的运输车辆。

4.农资采购、存储、销售、配送及包装废弃物回收等,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涉及农药经营的须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七)统防统治

1.在当地农技部门指导下提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水产养殖病害防治、动物疫病防控等服务。

2.开展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的,应具备与面积相匹配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喷杆喷雾机、风送式喷雾机等先进高效植保机械和新型高性能药械,具有相对稳定的机手队伍和植保技术员。原则上综合服务中心日作业能力不少于1500亩或年服务面积不少于3万亩次。

3.开展水产养殖病害防治、动物疫病防控服务的,服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渔业乡村兽医或执业兽医资质。

(八)农产品加工

1.提供粮油和其他农产品加工服务,综合服务中心稻米年加工能力应不低于3000吨。粮油种子和其他农产品年加工能力应根据当地生产需求合理配置。

2.应配置必要的设施用房,统筹安排仓储或冷藏区、预冷区、加工区等功能空间。工程建设应符合消防、安全、卫生等相关标准,满足稻米加工等行业技术规范要求。

3.应配置与生产需求相适应的加工设备,包括碾米成套设备、粮食色选机、包装设备等,以及水分测定仪、品质检测仪等检化验设备。

4.应制定和执行规范的作业流程,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环保管理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九)冷链仓储

1.提供农产品仓储、冷藏保鲜、物流集配等服务,综合服务中心库容应不小于2000m³。

2.根据需要建设低温粮库、冷藏库,设计与施工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并按照有关规定配置消防安全设施设备,鼓励采用节能型通风贮藏库、气调贮藏库等先进贮藏设施,有条件的可配套建设强制通风预冷、差压预冷或真空预冷等专用预冷设施。

(十)农业废弃物处理

1.提供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等农业废弃物收集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服务。综合服务中心年处理农业废弃物总量不少于1000吨(以秸秆等干物质折算),秸秆收储年服务覆盖面积不少于2000亩。

2.应根据废弃物收集、转运、储存、运输、利用的服务环节,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并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鼓励配置秸秆收集、有机肥加工、运输等专用设备。秸秆可利用田间地头临时暂存点或当地的收储中心堆放。新建废弃物处理设施需符合法律法规与相关主管部门管理规定,确保规范、安全运行。

(十一)农产品展销

1.鼓励服务网点开设农产品直营点、社区团购点,强化产销对接,发展地产农产品直供配送模式,带动周边农户发展订单农业,实行统一品牌、统一销售,培育或拥有至少1个农产品品牌。

2.应设有货架、货柜或展示柜,配备信息化终端,鼓励发展网络直播带货,能够通过线上渠道展示、销售农产品。

(十二)其他专项服务

鼓励拓展提供测土配方、农情监测、水产养殖捕捞、农业设施运维、农产品质量检测、农事研学、土地流转、金融保险、劳务服务、信息咨询等其他专项服务。

1.提供测土配方服务的,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配肥区、仓储区和办公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100m2,并配置智能化配肥设备,配肥能力应达到每小时1.5t,能连续生产,单次最小配肥量可达到25kg。

2.提供农产品质量检测服务的,应配置快检室及速测仪器、打印机等必要设备,配备相应技术人员,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服务,指导并带动周边农户规范使用承诺达标合格证,促进地产农产品带证销售。

3.提供水产养殖捕捞服务的,应配备相应的捕捞设施设备、运输工具和操作人员。

4.提供农事研学服务的,应具备农业科普、农耕体验、休闲观光等功能。可结合地方农耕文化特色,与农业企业、科研院校等开展合作共建,实现资源共享,提升服务内涵。

五、运行管理要求

(一)创新运行机制。鼓励机制创新,探索建立市场化、可持续的运营形式,推行多种服务模式,满足农民多样化的服务需求。综合服务中心和分中心既可紧密结合,实行垂直管理,也可相对松散、各自独立经营,但均须具备完善的组织架构,建立并实行统一的内部管理制度,形成规范有序的运营能力,并自觉接受相关主管部门对运营、价格、安全等的监督检查,主动接受服务对象监督,不断提高客户满意度。

(二)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设施设备、人员、财务、安全等内部管理制度。要加强农机具及各类服务设备的日常维护与保养,严格执行用前检修制度,定期检测关键性能指标,及时排除故障隐患。配备与服务功能、服务规模相匹配的技术、管理及服务人员,关键岗位人员须按照规定持证上岗,建立常态化技能培训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综合服务中心、分中心应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宣传和培训,防范责任事故发生。

(三)统一标识形象。统一使用“申农服”标识,在醒目位置悬挂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心的名称标牌。各功能区应悬挂统一的功能标识,并设置清晰的导向指引。在显著位置张贴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同一涉农区的服务中心的整体风格可保持相对统一,并因地制宜融入地方特色文化元素,服务中心内各功能区的设计也应协调一致,形成具有辨识度的整体标识形象。

(四)强化数字赋能。加强数字化建设,完善软硬件设施条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应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推动服务网点接入本市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实现与上海数字农业农村云平台的数据互联互通与服务共享,不断提升服务中心的智能化管理水平,提高社会化服务的精准度与便捷性。

附件:上海市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心标识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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