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业农村部农机化司关于通报单粒(精密)播种机质量调查情况的函
农机管〔2026〕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各有关农机生产企业:
依据《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农业部令第69号),围绕促进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重点任务,2025年我司组织开展了单粒(精密)播种机质量调查,现将调查情况和结果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的范围为河北、内蒙古、山东、湖北、陕西、黑龙江、江苏、安徽、河南、四川、云南和新疆等12个省(区)。调查对象为2022—2024年期间购买的,使用满一个作业季节并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部分在用单粒(精密)播种机,涉及19家企业生产的24个型号1039台产品,包括勺轮式、指夹式、气力式3种排种器结构型式。调查人员通过现场询问、实地查证、组织座谈和填写问卷等方式,由用户对其使用的单粒(精密)播种机安全性、可靠性、适用性以及售后服务状况(以下简称“三性一状况”)4项指标内容进行打分后,按照评价方法计算得出相应型号产品“三性一状况”的单项满意度和综合满意度评价分值。满意度评价分5档:[90,100]为“很满意”,[75,90)为“满意”,[60,75)为“一般”,[40,60)为“不满意”,[0,40)为“很不满意”。
二、调查结果
调查结果显示,用户对单粒(精密)播种机总体满意指数评价得分为80.24分,属于“满意”档次。对“三性一状况”中单项总体满意指数平均得分从高到低分别为:可靠性86.91分、适用性78.79分、安全性78.00分、售后服务状况76.62分,均属于“满意”档次。结果表明,用户对单粒(精密)播种机产品质量总体认可,也反映出单粒(精密)播种机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售后服务状况与总体满意指数相比,还有进一步提升空间。单粒(精密)播种机质量调查用户满意指数情况详见下表。
2025年部分单粒(精密)播种机质量调查用户满意度评分表

三、发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从调查情况看,单粒(精密)播种机质量状况能够有效满足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但也存在一些需要重视的问题,具体问题及原因分析如下。
(一)安全性问题。被调查的产品中,安全性问题比较突出。一是安全标志缺失。整机宽度大于2.10m时未配置示廊反射器或反光标识的情况最为常见,占比达73.05%;此外,链轮传动机构、驾驶员可视的明显位置以及升降机构等部位缺少相应安全标志的情况也较多,占比分别为38.88%、30.61%、23.85%。二是安全防护不到位。主要表现为种(肥)箱盖固定装置、外露传动件和旋转部件防护罩等部件未装或被拆卸,占比分别为14.34%、13.57%。
主要原因为:一是企业落实出厂查验制度不到位,产品个别部位漏贴安全标志;二是部分安全标志制作质量不高,易发生脱落或磨损;三是部分用户安全意识薄弱,为方便调整和维修擅自拆除防护装置且未恢复。
(二)可靠性问题。被调查的产品中,6.54%的单粒(精密)播种机产品发生过故障。故障主要集中在:一是开沟部件故障,如开沟器断裂、开沟部件断裂等;二是播种部件故障,播种单体与机架连接处断裂、固定螺栓断裂、排种器总成全部损坏、排种器损坏、轴承损坏、种量调拨器损坏等;三是机架部件故障,机架大梁变形、支撑架变形(弯曲)、大梁断裂等;四是传动机构故障,传动轴断裂、传动齿轮箱抱死、变速箱齿轮裂开(损坏)、变速箱损坏等;五是风机部件故障,风机叶片断裂(掉落)、风机异响等。
主要原因为:一是部分企业自制零部件在设计、材质和工艺等方面存在不足,对外购件质量把关不严;二是用户培训不到位,存在不规范使用和疏于维护保养等情况;三是为抢占市场,产品在中试尚未充分验证、未完全成熟的情况下便仓促上市销售,为后续问题发生埋下隐患。
(三)适用性问题。被调查的产品中,约4%的用户因对产品的适用性不满意,表示不再购买该企业产品。用户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调整保养不便、播种均匀性差、易堵塞、出苗不均匀、土壤湿度高时适用性差等。
主要原因为:一是产品设计与实际农艺条件匹配度不足,适用性试验不充分,极端天气情况下,产品播种均匀性、抗堵塞性等性能下降,影响作业质量;二是用户对机具的调试和操作技能有待提升;三是产品中试周期较短,未就其在各种环境下的性能表现进行充分验证。
(四)售后服务问题。一是“三包”期外配件价格偏高;二是售后服务不及时、服务人员素质不高、服务质量差等。
主要原因为:一是部分专用配件因需求较小导致价格偏高;二是企业售后网点布局和服务机制有待完善,快速响应、及时排障的能力不足,农忙时节难以满足用户需求;三是售后服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意识有待加强。
四、整改措施
针对此次质量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我司将向涉及生产企业所在省份一对一发送整改通知。生产企业要按照整改通知的要求,针对问题逐条提出整改举措并抓紧落实到位,不断提高单粒(精密)播种机质量水平。整改期为收到整改通知后3个月,整改结果需经企业所在省(区)农机化主管部门确认。
各有关省(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结合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标志使用情况及产品一致性等监督管理要求,组织辖区内企业按要求做好整改工作,并将整改结果报送我司。对于企业收到整改通知后拒不整改或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有关省(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组织农机鉴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注销相关产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涉及本省企业产品由外省鉴定机构实施鉴定的,要主动协调外省农机化主管部门予以协助。
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2026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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