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2024年度黑龙江省秸秆综合利用补助政策的通知

2025
02/24
14:01
王虎

关于进一步明确2024年度黑龙江省秸秆综合利用补助政策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2024年黑龙江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黑政办规〔2024〕5号),加强秸秆综合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现就2024年度黑龙江省秸秆综合利用补助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总体原则

2024年,采取“先实施、后补助”的方式,对符合相关标准的秸秆综合利用途径进行补贴,对已享受其他补贴政策或露天焚烧秸秆地块不予补贴,待2024年度秸秆综合利用周期结束后,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地的工作任务实际完成情况,提出补助资金据实结算意见,报请省政府同意后下拨。鼓励市、县政府出台配套政策,加大投入力度。

二、资金使用

(一)秸秆全量还田作业补贴

补贴对象:全省(不含北大荒农垦集团,森工、监狱等中省直单位实行属地化申报,下同)行政区域内,安装秸秆还田监测仪并开展秸秆全量还田作业的农机户、农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作业主体。

补贴标准:玉米秸秆全量翻埋还田、松耙碎混还田作业,省级每亩补贴30元;水稻秸秆全量翻埋还田、旋耕还田、原位搅浆还田作业,省级每亩补贴20元。

兑付条件:开展秸秆全量还田作业,作业质量(玉米秸秆翻埋还田、松耙碎混还田作业深度达到30厘米及以上;水稻秸秆翻埋还田作业深度达到20厘米及以上;水稻秸秆旋耕还田作业深度达到15厘米及以上;水稻秸秆原位搅浆还田作业深度达到12厘米及以上)通过省农机管理调度指挥平台监测合格,县、乡、村公示无异议的,可享受作业补贴。

兑付程序:由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指导,乡村两级组织作业者填写《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验收单》,对作业地块实地核实验收后,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拟补助对象和补助面积,并在县、乡、村公示。对认定合格面积存有异议的,需进一步核查,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核申请,经省农机管理调度指挥平台复核后,确定补助对象和面积。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地的工作任务实际完成情况,提出补助资金据实结算意见,报请省政府同意后下拨。省级补助资金下达后,由各市县将补助资金发放给作业者。31个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市、区),可在先行下达的中央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资金中拨付。如因县级未完成秸秆综合利用率任务目标被省级扣拨资金的,产生的资金缺口由县级承担。

(二)重点县秸秆离田补贴

补贴对象:全省31个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市、区),县域范围内开展秸秆离田利用或作业的收储运销用等市场主体。

补贴额度:各重点县(市、区),可在先行下达的中央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资金中,单独列支不超过300万元用于补贴支出(详见附件)。按照资金分配与工作绩效挂钩有关要求,根据2024年秋冬季以来各重点县秸秆露天焚烧情况,对离田补贴资金限额进行适当调整,体现奖优罚劣。

补贴方向、范围、标准、兑付条件和兑付程序,由县级自主制定实施方案,分别报省、市备案。补贴不得用于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站建设、农机具购置、户用生物质炉具购置、农户炊事取暖直接燃用、直接饲喂牲畜等分散利用;不得列支工作经费;补贴的秸秆种类,原则上以玉米、水稻为主。

如对秸秆加工利用主体进行补贴,需将主体名称、利用方式、利用量等信息据实录入到农业农村部农作物秸秆资源台账,享受补贴的利用主体应如实提供秸秆收储、加工等有关佐证材料。对于其他补贴方向和内容,也应相应建立台账,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三)重点县专项任务补贴

全省31个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市、区),可在先行下达的中央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资金中,单独列支45万元。其中,秸秆还田生态效应监测20万元,主要农作物草谷比和秸秆可收集系数调查测算5万元,示范展示基地20万元(每个基地5万元)。秸秆还田生态效应监测、农作物草谷比和秸秆可收集系数监测工作应委托具备相应监测能力的科研单位、高校等承担。依托示范展示基地开展示范推广工作,资金可用于树立《全国秸秆综合利用展示基地》标牌,组织展示观摩活动以及对有示范展示作用的主体进行奖补等。

三、资金监管

(一)落实工作责任。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本辖区内秸秆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负主体责任,财政部门按要求做好秸秆综合利用资金筹措和拨付工作,要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加快支出进度。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承担监督责任,强化秸秆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政策实施和风险防控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强化监督管理。市县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承担本级相应支出责任,确保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正常开展。对于面向农户的补贴,由县级通过惠农惠民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监管服务平台发放。重点县资金已纳入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管理,重点县需每月及时填报更新项目实施及资金执行情况。市级要通过自查互查、联合检查或委托第三方监管核查等方式,集中开展专项检查。省级以抽查的方式,对全省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情况开展督查评估和总体评价。

(三)加强绩效管理。各地要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黑发〔2019〕30号)要求,建立健全绩效考评制度,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确保资金安全有效和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加大资金管理与使用问责力度,防止出现资金管理不规范、使用效率低下、资金滞留沉淀等问题。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闲置浪费补贴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处罚,追责问责,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2024年度秸秆综合利用周期补贴政策兑现结束后废止。

附件:2024年中央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离田补贴资金限额明细表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5年2月20日


附件


2024年中央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离田补贴资金限额明细表
                                                            单位:万元

序号

市县

离田资金限额

序号

市县

离田资金限额

1

双城区

≤240

21

绥滨县

≤270

2

阿城区

≤270

22

宝清县

≤300

3

方正县

≤270

23

饶河县

≤300

4

通河县

≤270

24

嫩江市

≤270

5

延寿县

≤270

25

五大连池市

≤270

6

五常市

≤240

26

逊克县

≤300

7

尚志市

≤300

27

铁力市

≤270

8

泰来县

≤240

28

肇源县

≤240

9

甘南县

≤240

29

杜蒙县

≤240

10

拜泉县

≤240

30

兰西县

≤240

11

穆棱市

≤300

31

海伦市

≤240

12

桦南县

≤270




13

桦川县

≤270




14

汤原县

≤270




15

富锦市

≤270




16

同江市

≤270




17

鸡东县

≤300




18

密山市

≤300




19

虎林市

≤300




20

萝北县

≤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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