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5
01/07
18:06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农规定〔2024〕17号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行农机券政策试点的工作要求,推动农机社会化服务高质量发展,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海南省农机券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农机券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行农机券政策试点的工作要求,为规范农机券组织实施与管理,推进农机资源共享,推动农机社会化服务高质量发展,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机券,是指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向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免费发放的支付凭证,用于向农机服务组织购买农机作业服务。农机券采用电子券形式,由农业农村部门发放、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申领和使用、农机服务组织申请兑付。

第三条农机券支持资金来源于各级财政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开普惠、诚实守信、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对象、范围和补贴标准

第四条农机券支持对象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包括农民、农场职工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第五条农机券支持的农机作业服务范围,一般包括机耕、机播、机收、机械植保等机械作业环节。在一个作业季内,农机券不支持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扶持的机械作业环节。

第六条农机券补贴标准,原则上按不超过农机作业服务市场价格的30%测算,对脱贫地区、丘陵山区可提高至40%,可根据作业环节、经营规模、区域等因素,实行差异化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确定。

第七条农机服务组织为向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农机作业服务的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和其他提供农机作业服务的组织,一般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登记设立,有健全的财务、生产管理制度。

2.拥有符合条件的、可提供农机作业服务的农机装备。

3.具有稳定的农机作业服务团队、良好的服务基础和较高的服务水平。

4.按照要求开展农机券相关工作,制定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及收费标准。

5.作业机具应安装符合《全国农业机械车载终端通讯协议》技术规范要求的作业监测终端,实现作业数据实时上传服务系统。

第三章信息化平台和金融服务机构

第八条省农业农村厅开发建设“海南省智慧农机综合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服务系统)和“海南农机”微信小程序(以下简称微信小程序),实现农机券的发放、申领、使用、审核、兑付、监管等全流程线上管理与服务。

第九条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明确具体负责农机券兑付的金融服务机构,建立服务系统与金融服务机构银行系统安全有效的联接,实现资金实时兑付功能。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条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农机券政策试点,研究确定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制定农机券政策,编制年度预算,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农机券和资金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省财政厅负责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本地区农机券政策试点工作。

第十一条操作实施流程:

1.基础数据导入。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收集整理本地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和相关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信息,形成白名单导入服务系统,作为农机券支持对象比对验证的基础数据。白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农机券支持重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实际情况,及时更新维护白名单信息。

2.用户注册认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服务系统或微信小程序上注册登记、申请认证,在白名单内的由服务系统自动审核;不在白名单内的由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农机服务组织在服务系统或微信小程序上注册登记、申请认证,由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审核认证申请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3.农机券设置与发放。省农业农村厅在服务系统上设置农机券基本规则,向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下发农机券补贴计划。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在服务系统上设置农机券申领、使用具体规则,发放农机券。可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分批次发放农机券,并设置有效期。

4.农机券申领与使用。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登录微信小程序,申领农机券,自主选择通过认证的农机服务组织,双方约定农机作业的时间、地点、内容、价格等,使用农机券开展农机作业服务。作业完成后,机手通过微信小程序扫码的方式,向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交作业面积、农机券使用额度等确认申请,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确认后即核销农机券相应额度。双方有争议的,由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核查处置。农机券可分次使用,逾期作废。

5.农机券兑付。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与金融服务机构、服务系统运维技术单位签订三方合作协议,明确三方权利和义务,开设农机券支持资金专户并做好记账、变更等管理,建立兑付信息传输确认、资金实时兑付等农机券兑付机制,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农机服务组织通过服务系统或微信小程序申请兑付农机券,服务系统根据设定的规则自动审核或人工审核兑付申请,审核通过后向金融服务机构发送交易指令;金融服务机构根据接收到的交易指令,实时兑付农机券金额。人工审核兑付申请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6.农机券绩效评价。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市县组织实施农机券政策试点进行绩效评价,以组织实施、资金使用、实施效果、风险防范为绩效评价重点。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参与农机券政策试点的农机服务组织进行绩效评价,以管理规范、服务质量、兑付合规为绩效评价重点。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农机服务组织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应当积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在参与农机券政策试点工作过程中,不得存在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十三条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对相关单位和人员拒不配合监督管理或经查实有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资金兑付、追回已兑付资金、依法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并按照信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记录。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随机抽查、工作自查等方式,加强对农机券政策试点组织、实施及绩效等方面的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和农机券兑付情况全程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依法合规。

第十五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与服务系统运维技术单位的沟通协调,提高数据安全意识,强化安全技术保障,持续完善服务系统各项功能,确保全过程数据安全。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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