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印发《黑龙江省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
07/26
14:52
王虎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北大荒农垦集团: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黑龙江省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7月19日

附件

黑龙江省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政策,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关于完善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41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粮食和储备局关于调整完善稻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4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林草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惠农补贴管理长效机制指导意见》(财办〔2024〕21号)和《黑龙江省健全完善惠农补贴长效机制管理办法》(黑财农〔2024〕11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文件精神,保障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种粮基本收益,促进我省粮食种植结构优化调整,巩固稳粮稳豆成效,当好国家粮食安全“压舱石”。

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统一的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政策,省综合统筹安排资金,施行差异化补贴标准,鼓励地表水灌溉稻谷种植,引导区域种植结构优化调整。各市(地)、县(市、区)和北大荒农垦集团在省政策框架内,负责制定具体的补贴实施方案,核定补贴面积,兑付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发挥政策效应。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本省辖区范围内玉米、大豆和稻谷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的实际生产者(包括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事业单位等)。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实际生产者。

(二)补贴范围。本省辖区范围内的玉米、大豆和稻谷合法实际种植面积。国家和省已明确退耕的土地和未经批准开垦的土地等非合法耕地上种植面积、未经申报公示审核的种植面积、享受粮改饲补贴试点政策的青贮玉米面积、违反生产规律、疏于管理等导致绝收的面积以及恶意骗补的面积不给予补贴。

(三)补贴标准。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全省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资金总额、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种植成本收益以及种植结构调整要求等因素,综合测算确定我省当年玉米、大豆和稻谷每亩补贴标准。

(四)补贴程序。各市(地)、县(市、区)和北大荒农垦集团根据本方案规定的补贴范围,结合本地(辖区)实际,在保持政策稳定的基础上,统筹考虑纪检监察、巡视、审计、财会监督、信访等反映的问题和建议,细化玉米、大豆和稻谷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的核实口径及核实办法。通过自下而上的形式,开展玉米、大豆和稻谷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的申报、汇总认定、核实、上报等工作。

1.补贴面积申报。各行政村(单位)组织辖区内玉米、大豆和稻谷实际生产者申报生产者补贴。对申报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后,报所在乡镇政府审核认定。森工、林业所属林场(森工经营所、农场)、省监狱管理局系统所属劳改农场、中国融通等中直、省直系统所属单位合法耕地所种植的玉米、大豆和稻谷,按属地管理原则到当地政府登记申报。玉米、大豆和稻谷实际生产者作为补贴资金的申报主体,对填报的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补贴面积审核公示。乡镇政府对有关信息审核后在行政村(单位)和乡镇政府同时张榜公示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后,将补贴信息逐级上报县(市、区)、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审核认定。各行政村(单位)和乡镇政府要建立公示台账,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定期对公示台账进行抽查复核。

3.数据核实比对。各市(地)、县(市、区)要按照各地具体的补贴实施方案,对补贴申报对象、补贴范围和补贴依据进行核实。要加强数据分析比对,将本地区生产者补贴申报面积与确权登记面积、二轮土地承包面积、实际耕地面积等进行横向比对,相互验证;将上下年度间的补贴面积、补贴资金、补贴对象等进行纵向比对,对存在差额较大的补贴对象进行重点分析,并核实处理。

4.补贴面积上报。8月12日前,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将汇总审核认定后的辖区内玉米、大豆和稻谷合法实际种植面积数据以市地政府正式文件(含电子版)报省农业农村厅,作为补贴资金测算和拨付依据。补贴面积申报实行县(市、区)政府“首报负责制”,原则上数据正式报送后不得调整。各县(市、区)要将补贴对象姓名(单位名称)、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账号(单位银行账号)、身份证号、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等详细补贴信息进行确认,作为当年发放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的基础。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和北大荒农垦集团对本辖区合法实际种植面积数据核实上报结果负责。

北大荒农垦集团辖区内玉米、大豆和稻谷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申报、汇总认定、核实、上报工作参照上述流程执行。

5.补贴资金发放。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拟定当年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标准,经省政府同意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各市(地)、县(市、区)和北大荒农垦集团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各市(地)、县(市、区)和北大荒农垦集团在收到省补贴资金后,应及时将补贴对象玉米、大豆和稻谷补贴面积、补贴标准和补贴资金等到户明细数据在行政村(单位)和乡镇政府同时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经公示无异议后,于9月底前将补贴资金足额兑付给补贴对象。补贴资金公示纳入公示台账管理。直接兑付到人到户的补贴,原则上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监管服务平台集中发放。

(五)资金管理。补贴资金专户实行封闭管理、分账核算,单独反映,不得混用,不得违规转出专户核算。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和北大荒农垦集团要与生产者补贴代发金融机构密切配合,建立数据双向及时传递制度,对于兑付不到位的补贴资金,要尽快核实完善补贴对象信息后重新发放,确实无法发放的要以市县政府正式文件形式报省并原渠道及时退回。

三、组织实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和北大荒农垦集团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补贴政策落实,对本地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工作负总责。要按照国家和省级相关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密切部门配合,抓好工作落实。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财政、发改部门制定本地生产者补贴实施方案,明确补贴对象、补贴依据、操作办法等。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提供和审核相关数据,做好补贴发放的组织实施等工作;发放完成后,按比例抽查核实补贴发放情况。财政部门依据农业农村部门核实确认的相关数据,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资金。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督促指导代发金融机构及时兑付补贴资金。

(二)加强政策解读。各市(地)、县(市、区)和北大荒农垦集团要充分利用媒体工具和宣传手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按照职责分工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做好补贴信息公开公示,使广大群众清楚了解本地有关政策,掌握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资金兑付等政策要点,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对不可抗力灾害面积的核实确认,对正常生产而遭遇的不可抗力灾害面积予以确认,保护农民合理收益。

(三)强化监督检查。农业农村、财政、发展改革等涉及补贴工作的相关部门要与纪检监察、审计、信访等部门建立联合监督机制,紧盯补贴发放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结合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以及巡视、审计、信访等相关部门提供的问题线索,运用大数据技术拓展监督手段,常态化开展监督检查。各地要建立补贴发放基础数据库并动态更新,对补贴申报、核实、发放等工作进行总结,并抽取一定比例进行核实。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和北大荒农垦集团有关总结于10月25日前分别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

(四)开展绩效评价。生产者补贴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和生产者补贴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根据进展情况,在资金拨付后,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目标设定应与资金量、成本效益等相匹配。要按照相关要求,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市(地)政府(行署)关于报送**年玉米大豆稻谷合法实际种植面积核查结果的函(模板)

2.**市**年玉米、大豆、稻谷合法实际种植面积数据汇总表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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