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组织申报中央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项目的通知

2024
06/14
15:27
刘高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中央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项目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局)、财政局(宁波不发),有关科研院所,农机生产企业:

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2〕13号)和有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先进适用农机装备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发展,推动农业“双强”行动取得更大成效,决定开展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申报,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试点项目内容

聚焦农机化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重点支持开展农机装备研发攻关和生产制造、先进适用农机产品示范推广等,探索形成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集成发展模式,重点支持以下方面内容:

(一)农机研发制造。立足于提升丘陵山区和设施种植、畜牧养殖、水产养殖机械化水平,以具备创新性、突破性的急需农机产品为重点,对浙江省农业机械装备补短板目录,贵州、云南等先导区协同省份研发需求目录及地方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的研发制造,采取“揭榜挂帅”等竞争性方式给予支持。重点支持研究机械化作业实现路径,改进、升级农机产品研发制造所需设施设备,有针对性地开展新型整机装备、关键技术、核心零部件等研发攻关。

(二)农机试验熟化。根据农业生产实际需要,支持对此次试点研发制造的农机创新产品开展试验熟化,打通农机创新产品和研发成果落地“最后一公里”。按照农机作业要求,围绕农机创新产品落地应用,引进配套的农机产品或配齐必要的作业部件,开展至少一个作业季的农机产品现场作业试验,并根据实地验证中发现的问题开展产品改进技术攻关,对制造设备、工艺进行调整优化,直至产品使用基本稳定、能满足生产需要;结合产业发展导向,支持对农机创新产品开展智能化提升,按需加装北斗导航、远程调控、高精度作业、监测预警等设施设备。

(三)先进适用农机产品示范推广。围绕农机研发制造和试验熟化成果,支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积极参与农机创新产品应用,加快先进适用农机产品的示范推广。每个试点项目应至少打造1个产业示范基地,形成1套标准规范,产品作业或服务覆盖一定规模。重点支持购置农机创新产品及必要的零配件、作业部件,并按照农机农艺融合要求,建立农机创新产品应用示范基地;支持试点地区制定相关产品标准、作业规范等。

二、组织方式

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采取自主申报、竞争立项的方式确定项目实施。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申报情况,组织农机、产业、科技等各领域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择优选择试点项目并确定扶持资金规模。

三、试点要求

(一)实施主体。

农机研发制造试点任务主要由农机制造企业、专业科研院所具体承担;农机试验熟化试点任务主要由农机制造企业、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具体承担;先进适用农机产品示范推广试点任务主要由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具体承担。其中:专业科研院所应是省内外较为知名的专家技术团队或业内具有良好口碑的科研院所,已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厅级农机化相关研发攻关项目;农机制造企业应具有较好社会信誉,经营状况良好,具备一定的创新研发和制造检测能力,应建有重点实验室、科研基地、院士工作站等研发机构或完成1项以上市厅级农机化相关研发攻关项目;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应有多年从业经验,机械化应用意识强,具备良好的技能素养,能主动配合开展农机产品研发改进,并具备向周边示范推广的能力。

(二)补助标准。

1.农机研发制造和试验熟化。单个产品(部件)研发制造和试验熟化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仅涉及试验熟化的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2.先进适用农机产品示范推广。单个地区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中用于农机购置补助资金应不少于总规模的50%,补助按照定额补贴的方式执行,补助测算比例不超过30%。省级将统筹整合现有资金渠道,视情予以适当配套支持。各地可结合实际,在农机新产品样机已基本定型的基础上,积极申报省级农业“双强”等项目,进一步深化农艺农机融合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

(三)资金用途。

1.农机研发制造和试验熟化试点中央财政资金主要用于与支持内容直接相关的物料投入、人工支出、技术服务等支出,以及购置必要的配套产品、零配件、作业部件等,不得用于土建等基础设施建设内容。

2.先进适用农机产品示范推广试点中央财政资金主要用于与支持内容直接相关的产品购置、技术服务、费用补贴等支出。

(四)其他要求。

1.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3年。

2.项目实施形成的标准规范等成果,要具备可看、可学、可复制的特点,对相近地区、相似产业有较强的借鉴作用和推广价值。

3.参与试点的自走式机具要参照农机购置补贴“三合一”办理方式的要求,加装北斗定位终端,并对设备编号进行绑定,确保作业轨迹等运行数据能够按要求直传到统一的农机物联网管理系统。

4.本次申报项目的主要内容未获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立项支持,避免重复立项、重复支持。

5.试点项目未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再次申报。

四、报送要求

(一)申报单位。原则上由试点地区政府牵头行文申报试点项目,省级涉农科研院所也可视情直接申报。申报单位应围绕特定产品,组织或联合相关实施主体,一体推进研发制造、试验熟化和示范推广等试点任务。

(二)申报内容。申报单位应结合实际,编制项目申报书(格式要求见附件1),明确重点支持的农机产品、实施主体、支撑单位、建设内容、资金安排、时间进度、预期成果、评价指标等内容。

(三)申报时间。申报单位于6月30日前,正式行文将试点项目申报书、承诺书(附件2)和试点项目申报简表(附件3)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并同步通过浙政钉报送电子材料。

联系人:省农业农村厅农机化与数字化处杨晓平,电话:0571-86757995;省财政厅农业处周敬,电话:0571-87055749。

附件:1.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项目申报书

2.承诺书

3.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项目申报简表

附件1-3.wps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

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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