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第二批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计划的通知

2024
05/31
11:29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

第二批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计划的通知

甘农财发〔2024〕21号

各市(州)、有关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4〕17号)要求,经研究,现将2024年中央财政第二批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计划下达你们(见附表),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

中央第二批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主要支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农业社会化服务等方面。

(一)支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1141万元。全面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要求,聚焦围绕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遴选一批主导品种主推技术和重大引领性技术,集成组装一批技术解决方案,按照服务大局、统筹兼顾、注重实效、创新驱动的实施原则,第二批资金重点支持全国农业科技现代化先行县、生物育种产业化示范片、科技支撑粮油单产提升行动、粮食生产大县和畜牧大县,主要用于转基因示范县开展优良品种展示、推广高效轻简化的生产模式,建立国家粮食生产科技示范展示基地,实施农技推广服务特聘计划,开展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高产攻关示范基地建设和畜牧产业提质增效。拟安排凉州区377万元、甘州区220万元、景泰县162万元、镇原县136万元、平川区129万元、民勤县117万元。

(二)支持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示范培训280万元。2024年继续在农业农村部农村实用人才实训基地张掖市甘州区长安镇前进村组织培训全国各地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到村任职选调生、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带头人、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共培训8期、培训800人。资金主要用于集中学习、实习实训等培训各环节所需的场地和车辆租用、师资聘请、学员食宿及交通费等与培训直接相关支出。

(三)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5691万元。深入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整省试点”,聚焦小麦、玉米(玉米制种)、马铃薯等粮食作物生产的关键环节和薄弱领域,在全省14个市州的56个县(市、区)完成全程托管任务面积72.5万亩。主要对接受农业生产托管的小农户给予补助(补助小农户的资金或面积至少达到60%以上)。补助资金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原则上单环节托管和单季农作物生产财政补助资金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耕、种、防、收全环节托管亩均补助金额不超过80元。财政补助资金不得用于购置设施装备、安装作业监测终端、建设信息化平台、列支工作经费、培训经费等非服务性环节;不得将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为自身流转的土地提供作业服务纳入补助范围;两家及以上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

(四)支持家庭农场2000万元。为支持家庭农场夯实组织基础、提升运营质量、强化服务带动能力,推动落实2024年全省家庭农场培育发展目标任务,根据县级申报、市级推荐情况,结合各地重点工作任务推进落实进度,对全省14个市州、兰州新区和41个县区的400家县级以上示范性家庭农场给予奖补,每个奖补5万元。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新品种引进、市场营销、品牌建设、农用设施设备及生产资料购置、生产技能和市场经营管理培训等。

(五)支持现代设施农业建设5279万元。优先支持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创新引领区和创新引领主体,兼顾《全省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规划(2023-2030年)》建设布局,重点支持戈壁设施农业建设市县。拟安排13个市(州)的36个县(市、区)和兰州新区以及天水市本级、甘南州本级开展设施种植业、设施畜牧业、设施渔业、冷链物流设施、粮食产地烘干设施建设。原则上对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建设设施每座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不超过总投资的30%。农户自建(或改造)的设施每座(生产面积1亩以上)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不超过总投资的30%,单个主体累计中央财政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各地可区分新建和改造提升以及设施种植、畜牧、渔业、冷链物流和粮食烘干设施类型等制定具体奖补标准。

(六)支持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行动3660万元。通过主体自愿申报、县级审核、市级汇总申报和省级遴选,同时结合第一批资金安排情况,第二批资金拟支持8个市(州)22个县(区)和兰州新区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行动,重点推广落实大豆大垄密植、玉米密植高产精准调控、油菜分段机收、小麦宽幅精播、秋粮“一喷多促”等关键技术,力争培育一批粮油规模种植能手和高产典型,更好示范带动粮油作物大面积均衡增产。资金主要用于对粮油作物单产提升达到10%以上种植大户、合作社、农业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通过种子、农膜、肥料等物化补贴或者以现金方式直接奖补,原则上每亩不超过100元,具体补助方式由各县区自行确定。

二、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协同配合,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履行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明确专岗专人,细化项目方案,加快完善配套制度,抓好项目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和验收总结工作。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督导和调度,督促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和各项目承担单位,共同抓好中央财政支农政策落实。

(二)及时公开政策。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将项目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布,要加强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管理,按规定做好拟补助对象、资金安排等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其中发放到户的补贴情况应在村级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村级要将公示台账留档备查。要积极通过官网、官微、广播电视、报纸等多种渠道宣传解读政策,让广大农民群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准确理解掌握政策内容,营造好项目落实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资金监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履行资金使用监管主体责任,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部署,强化项目资金全链条监管,梳理排查各项资金分配使用中的问题和漏洞,严禁以拨代支、挤占挪用、虚报冒领,要加强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过程和效果的监管评价,切实防范虚假作业等骗补套补行为。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甘财农〔2023〕80号)使用管理资金,进一步完善项目管理和实施机制。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按照甘肃省财政厅等11部门印发的《关于将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的通知》(甘财振兴〔2024〕2号)执行,禁止超项目范围统筹整合使用资金。

(四)加强项目调度。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资金执行调度和督促指导力度,指定专人负责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录入工作,及时将项目资金支出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在平台上进行更新,并对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要针对项目实施不同阶段的特点,采取切实有效的监管措施,强化项目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加强现场督导检查,及时妥善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问题,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报告。各市县要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支付进度。对享受补助政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通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及时报送相关补贴发放情况。年终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全面总结分析项目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并提出有关建议,将项目实施总结(连同年度资金执行调度表)于2025年1月15日前逐级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同时报送电子版)。

(五)开展绩效自评。项目实施完毕,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适时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将政策目标实现、任务清单完成、项目管理及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等纳入指标体系,全面评估考核政策落实情况,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的部署要求全面开展绩效自评。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申报到验收全过程各环节项目资料,包括有关文件、合同、照片、图纸、音像、数据等,作为项目监督、资金检查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力度,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激励约束机制,实行奖优罚劣,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表: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计划表

附表: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计划表.xlsx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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