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2
10/20
09:42
王虎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局),厅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部署要求,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10月17日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统称合作社)是现代乡村产业体系中的重要主体,在我省加快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快推动合作社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和省委一号文件等精神,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着力完善基础制度,加强能力建设、深化社企对接服务,为“两个先行”夯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力争到2027年,县级以上示范性合作社稳定在5000家以上,合作社财务管理、运行水平更加规范、经济实力明显提升;带头人素质、合作社办公司能力、服务带动小农户能力显著提高;指导服务机制进一步完善,合作社辅导员超过1000人,以县为单位创建一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构建由“辅导员+服务中心”组成的指导服务体系,适应合作社发展需求的县乡基层指导服务体系基本建立。

二、完善运行制度,提升管理水平

(三)推进建章立制。加强对合作社发起成立阶段的辅导,指导合作社因地制宜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章程。健全组织机构,指导合作社依法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并认真履职。加强登记管理,引导合作社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按时完成年报公示、信息变更登记,推动建立畅通便利的市场退出机制。加强合作社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监测预警和宣传教育,防范以合作社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四)完善分配制度。指导合作社建立规范合理的盈余分配制度,强化与成员的利益联结。指导合作社在年度盈余分配前做好财产清查,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余;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兼顾社员利益、合作社自身发展及债权人利益等方面有序开展合作社盈余分配。

(五)加强财会管理。加强新制度宣贯学习,指导合作社按照《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2〕5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21〕3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21〕38号)要求,做好合作社资产清查盘点等新旧制度衔接相关工作,确保新制度顺利实施。在2023年1月1日施行新制度后,要严格按照要求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开发运用一批与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配套衔接、使用便捷、服务便利的财务管理软件。

(六)创新运营机制。通过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支持合作社发展电子商务,鼓励农产品线上销售。鼓励有条件的合作社运用职业经理人等现代企业制度,鼓励合作社培育自主品牌,在城市社区设立直销店(点),加大社企、社校、社超、社网对接力度,加快构建环节少、成本低、农户益的农产品现代营销网络。

(七)清理“空壳社”。继续推动“空壳社”清理,以县(市、区)为单位,每年上半年开展县(市、区)域内合作社排查监测,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群众反映和举报存在问题以及在“双随机”抽查中发现异常情形的依法依规进行清理,对违规的进行整顿,对违法的进行清理,对规范运营的进行扶持提升。

三、提升服务能力,促进合作联合

(八)建立健全服务体系。由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以农事服务中心和现代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创建为契机,以县(市、区)为单位融合创建一批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综合服务中心,构建由“辅导员+服务中心”组成的合作社指导服务体系,为合作社提供政策咨询、运营指导、财税代理等服务。服务中心可以采取购买服务、挂牌委托、与邮政、供销社合作等方式,遴选有意愿、有实力的合作社联合社、涉农服务企业或社会组织承建,鼓励服务中心为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提供服务。

(九)深化联合合作机制。按照“户改场、场入社、社联社”的思路,引导主体走向联合,构建起“小农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的宝塔型经营主体体系。支持同业或关联度高的合作社通过兼并、合办等方式发展壮大运营好、品牌亮、带动农户多、与成员利益联结紧密的单体合作社;以区域为单位鼓励“低小散”合作社合并重组,联合组建范围大、层次高、服务农户领域广的联合社;鼓励各地围绕农业全产业链建设组建产业化联合体,发挥农民用水合作等组织的作用,形成一批以规模经营为依托以利益联结为纽带的一体化农业经营组织联盟;鼓励县级以上示范性合作社加入省合作社联合会和农合联等社团组织,深化“三位一体”改革。持续拓展社企对接领域,强化与中国邮政、邮储银行、农商银行、农业龙头企业等企业主体对接,开展全产业经营和服务,进一步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

(十)实施“千员带万社”行动。利用3年时间,全省培养1000名左右优秀辅导员,为10000家合作社提供点对点指导服务。各县(市、区)根据合作社发展情况,创新辅导员选聘机制。依托基层农经队伍发展辅导员,面向乡土专家、大学生村官、企业和社会组织经营管理人员、示范社带头人、示范家庭农场主等选聘辅导员,细化辅导员工作职责。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名录库,根据辅导员工作质量,实行绩效评价、动态管理。加强辅导员岗位培训,通过技能大赛、优秀辅导员评选等方式,推动辅导员专业化规范化发展,结合实际制定“千员带万社”具体实施方案,确定“千员带万社”挂钩联系名单。联系名单定期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合作经济处。

四、推动示范引领,增强产业支撑

(十一)大力开展示范社创建。2022年底前各地要制定完善市县两级示范社评定监测办法,将发展壮大农民单体合作社、促进联合与合作、提升县域指导扶持能力作为合作社工作重点。力争到2027年,县级以上示范性合作社(包括联合社)稳定在5000家以上,规范运行水平、提升经济实力,带头人素质、合作社办公司能力、服务带动小农户能力显著提高。

(十二)深入开展整县推进示范。大力推进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建设,深入开展整县推进试点,扩大示范、试点范围。全省每年建设一定数量示范县,鼓励各地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优先扶持示范县合作社发展。支持涉农项目向示范县倾斜,鼓励金融机构为示范县提供资金支持。示范县要设立指导服务专班,建立合作社管理信息平台,为每个合作社建档立卡,全面监测,分类指导,发展壮大一批示范社,培育一批联合社,全面提升合作社服务带动增收能力,提高指导扶持服务合作社水平。

(十三)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及时总结推广示范县和示范社的经验做法,培树一批典型案例和优秀带头人。市县分别培树100个典型,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网络进行宣传推广,并从中择优选择部分推送省级,评选省级年度“十佳带头人”,提升辐射带动面,引领合作社因地制宜探索发展模式。

(十四)推动农民合作社办公司。鼓励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采取出资新设、收购或入股等形式办公司,以所办公司为平台整合资源要素、延长产业链条、提升经营效益。引导合作社与所办公司独立核算,明晰产权关系,合理分配利益,确保可持续发展。各地要加强合作社办公司观察点跟踪调研、观摩交流和经验总结推广。

(十五)加大涉农项目支持。鼓励各地结合相关涉农政策和项目实施,支持县级及以上合作社示范社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应用先进技术,推进社企对接,提升规模化、集约化、信息化生产能力。鼓励合作社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农机推广等项目,参办现代农业园区、农产品加工园区、特色产业小镇、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三产”融合发展先导区,参与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和跨区域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等,增强服务农户增收能力。

(十六)参与乡村发展和乡村建设。鼓励合作社发展新产业新业态,由种养业向产加销一体化拓展,支持合作社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民俗旅游、民间工艺制造、乡村文体等事业。支持县级及以上示范社建设农产品仓库保鲜冷链设施,改善生产条件。支持具备相应资质的合作社参与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建设,承担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等项目实施和农村基础设施运行维护。

五、强化政策扶持,保障要素供给

(十七)强化财政扶持。各地要强化涉农资金统筹使用,依法加大财政支持合作社规范提升力度。鼓励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合作社予以扶持,鼓励对获评并监测合格的省级以上示范社和社员年度分红增幅大的合作社给予资金扶持、项目支持。组织、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用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资金,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入股与合作社进行联营合作,防止资金“趴窝”,促进农民获益。

(十八)强化人才支撑。职业教育和高素质农民培育重点向合作社带头人倾斜,创新培训形式与内容,大力发展线上培训,分批分层进行轮训。鼓励科研人员到合作社任职兼职,吸引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回乡农民工等领办合作社。在依托基层农经队伍发展辅导员的基础上,鼓励各地面向乡土专家、大学生村官、示范性合作社带头人等选聘辅导员。各地要加强辅导员岗位培训,推动辅导员专业化规范化发展。

(十九)强化用地保障。支持从事设施农业合作社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设施农用地。各地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加大对合作社的支持力度,保障其合理用地需求。鼓励支持合作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依法依规盘活现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产业。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的用地指标积极支持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

(二十)强化金融保险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合作社的信贷支持,推动厂房、生产大棚、大型农机具、农田水利设施、生产订单、农业保单等依法合规抵质押融资,推出果农贷、奶山羊贷、农机贷、托管贷等促农增收的特色金融产品。巩固合作社建档评级成果,推进建档评级动态全覆盖,对评级结果良好的给予支持,加大“无贷户”的信贷投放。鼓励依法发展农业互助保险,鼓励支持保险机构设计适应合作社产业发展需求的农业保险品种,因地制宜开展生产环节、设施设备、产值产量、收入价格、综合及全产业链类等特色保险,扩大保险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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