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2022
08/09
15:49
王虎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通知》(农经发〔2022〕1号)精神,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云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8月5日

云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2022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农村工作会议和2022年省委1号文件部署,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通知》(农经发〔2022〕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着力完善基础制度,加强能力建设,深化对接服务,健全指导体系,推动由数量增长向量质并举转变,基本形成以家庭经营为基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依托、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通过实施提升行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服务体系,加大培育力度,促进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起来、大起来、活起来、强起来,有效带动农业提质、农民增收,为巩固拓展脱贫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到“十四五”期末,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行制度更加规范健全,经营实力进一步增强,融合发展、稳粮扩油、乡村建设、带头人素质和合作社办公司五方面能力全面提升,试点示范工作取得新的突破,服务中心建设取得重要进展,辅导员队伍基本建成。力争全省县级以上示范社达到8000家以上,评定一批示范家庭农场,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超过1000名。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制度机制

1.完善农民合作社规范管理长效机制。完善章程制度,指导农民合作社参照示范章程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章程。健全组织机构,指导农民合作社依法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并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基础台账,指导农民合作社依法为每个成员建立成员账户,准确记载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交易量(额)等内容。实行社务公开,逐步实现公开事项、方式、时间、地点的制度化。规范利益分配,指导农民合作社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制度,强化同成员的利益联结。

2.健全农民合作社财务和会计制度。指导农民合作社规范财务管理,执行农民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健全内控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将学习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作为农民合作社培训重要内容,择优推介一批与农民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配套衔接、使用便捷、服务便利的财务管理软件,鼓励农民合作社按照规定委托代理记账。

3.加强农民合作社经营发展指导服务。加强与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协同联动,及时掌握农民合作社设立、注销、变更、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情况信息,把握农民合作社经营发展中的关键节点,做好扶持、指导、服务工作。加强农民合作社发起成立阶段的前期辅导,开展农民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宣讲,使农民群众知晓办社目的、办社宗旨、办社原则、成员权利与义务、法律责任以及应当具备的设立条件等办社基本要求。建立农民合作社常态化走访机制,以市场监管部门经营异常名录为线索,主动调研走访,引导农民合作社按时完成年报公示,帮助解决其生产经营面临的困难问题。做好农民合作社注销登记前的纾困帮扶,对仍有经营意愿或条件的,指导其转型发展;对受行业周期波动影响的,引导其用好三年歇业期制度;对确无经营意愿和条件的,劝导其及时退出市场。

4.建立家庭农场“一码通”管理服务机制。依托农业农村部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开展家庭农场统一赋码工作,确立家庭农场唯一标识数字码和二维码,叠加家庭农场生产经营、产品品牌、商誉信用等信息,实现家庭农场管理服务数字化。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向消费者、上下游企业、金融保险机构等推送家庭农场二维码,为家庭农场产品销售、品牌推广、贷款保险等提供便利服务。

5.建立健全家庭农场规范运营制度。推广使用家庭农场“随手记”免费记账软件,实现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数字化、财务收支规范化、销量库存即时化。

6.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加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宣传力度,加强农业农村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监测预警和宣传教育,防范以农民合作社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牢固树立“宣传先行、靠前把关”的工作意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行业领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重点工作,严防风险反弹。

(二)加强能力建设

7.培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面向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开展全产业链培训,积极组织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家庭农场主参加农业农村部“耕耘者”振兴计划和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每年培育一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带动产业发展。各地要依托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等各类涉农培训项目,结合产业帮扶、粮食安全、安全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重点工作部署,分层分类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建立带头人人才库。加强对青年农场主的培养和创业支持,鼓励返乡下乡人员创办农民合作社,支持发展到一定规模的农民合作社探索决策权与经营权分离,引入职业经理人,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8.促进主体融合发展。鼓励有长期稳定务农意愿的农户适度扩大经营规模,成长为家庭农场。引导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联合组建农民合作社。支持龙头企业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全面建立完善“双绑”利益联结机制。在主体培育发展滞后、农民组织化程度较低的地区,鼓励村党组织依法领办农民合作社,同等条件下,在涉农项目资金安排、用地用电、金融支持、示范创建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着力打造一批村党组织领办农民合作社示范典型。支持农民合作社依法自愿兼并、合并或组建联合社,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建行业协会或联盟,建立统一品牌和标准,形成规模优势。引导各类主体加强联合合作,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和组织机制,发挥小农户、家庭农场的生产主体作用和农民合作社的组织平台功能,加快构建主体多元、功能互补、运行高效的现代农业产业组织体系。

9.推动农民合作社办公司。鼓励农民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采取出资新设、收购或入股等形式办公司,以所办公司为平台整合资源要素,延长产业链条,提升经营效益,实现专业化经营。引导农民合作社与所办公司独立核算,明晰产权关系,合理分配利益,确保可持续发展。承担农民合作社办公司观察点任务的地区,要加强跟踪调研、观摩交流和指导扶持,总结推广成功案例和经验模式。

10.鼓励支持大豆油料及其他粮食作物扩种。集中力量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多种粮、种好粮,择优遴选种植规模大、技术装备适宜、带动能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作为重点主体,鼓励其积极参与大豆油料及其他粮食作物扩种。承担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任务的县,要积极引导技术、人才、资金、装备等要素向重点主体集聚,建立经营主体粮食油料种植名录,实现对重点主体辅导服务全覆盖。

11.参与乡村发展和乡村建设。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新产业新业态,由种养业向产加销一体化拓展,探索为成员提供生产、生活多方位服务。支持县级及以上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建设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改善生产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乡村建设,承担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等项目实施,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参与农村集体资产盘活利用和农村基础设施的运行管护。

12.深化社企对接合作范围。各地要为企业对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支持,积极引入信贷、保险、科技、物流、网络零售、农产品加工类优质企业,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覆盖全产业链条的服务和产品,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推进主体间资源共享,鼓励企业把试验示范园区、技术推广中心、直采供应基地等建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社企对接重点县要跟进粮油类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配套指导服务,提供产销渠道支持、寄递资费优惠、加大授信、品种筛选、数字农业、烘干仓储、品控溯源等综合服务。

(三)健全指导服务体系

13.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队伍。各地要面向驻村工作队员、农业科技人员、科技特派团(员)、乡土专家、大学生村官、企业和社会组织经营管理人员、示范社带头人、示范家庭农场主等选聘辅导员,细化辅导员工作职责,加强岗位培训,开展年度评优,推动辅导员专业化规范化发展。实施“千员带万社”行动,利用三年时间,培养1000名左右优秀辅导员,纳入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为全省1万家左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点对点指导服务。

14.创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各地要采取自建、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建设。鼓励有意愿、有实力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涉农服务企业或社会组织承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政策咨询、运营指导、财税代理等服务。各地可结合实际,探索建立服务中心备案管理、监督考核、动态调整等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为基础,搭建辅导员队伍的管理和服务平台,加强辅导员间信息交流与资源共享,为行业监测和业务协调提供支持,进一步构建完善以服务中心为支撑、辅导员队伍为纽带的协同联动服务体系。

15.强化试点示范引领。扎实开展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围绕发展壮大单体合作社、促进联合与合作、提升县域指导服务能力等重点任务,形成一批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县域样板。深入开展国家、省级、州市级、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四级联创,创建示范家庭农场,加强动态监测,分级建立名录库。对承担巩固拓展脱贫成果、生态建设、公益事业、大豆油料扩种专项任务贡献突出的农民合作社,经各地农业农村部门核实推荐,在省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中予以优先考虑,申报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促进农业市场主体倍增计划等重点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做好部门协同和政策衔接,加快建立健全政策支撑体系,抓紧细化落实工作举措,提升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导服务水平和能力。

(二)强化政策扶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坚持把带农益农作为扶持培育的核心指标,发挥好项目指挥棒作用,不断优化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益联结机制。要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加大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扶持力度,以县为单位,建立项目储备库,优先支持县级以上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发展壮大。财政支持的各类小型项目可以安排农民合作社作为建设管护主体。

(三)做好宣传推介。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总结提升行动中的经验做法,宣传推广各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优秀案例和典型经验。持续开展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典型案例征集,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引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地制宜探索新发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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