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做好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2022
06/10
15:24
王虎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青农计财字〔2022〕24号

各区(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央、省、市部署要求,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2〕13号),现就做好我市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重点围绕粮食生产稳面积提产能、产业发展稳基础提效益、农民收入稳势头提后劲,做到政策总体保持稳定、重点任务保障充分、重大试点落实有效,助力牢牢守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两条底线,推动乡村振兴取得新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迈出新步伐。着力支持提升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强化现代农业基础支撑,促进乡村产业融合,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科学推进政策统筹、任务统筹、资金统筹,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形成政策合力。持续完善“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强化以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为导向的项目和资金安排机制,压实各级投入责任,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引导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动参与,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

二、重点任务

(一)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加大粮食生产政策扶持力度,统筹推进小麦促壮稳产,千方百计稳定粮食生产。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促进耕地地力保护与提升。推动畜牧业稳定健康发展,强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

(二)加强种业振兴和农机装备支撑保障。稳定支持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持续提高品种选育水平,提升我市畜禽种业核心竞争力。加快推进农机装备补短板,推进农业用北斗终端的应用。

(三)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和乡村人才振兴。促进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积极发展奶牛家庭牧场和奶农合作社,持续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加快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引领带动小农户发展。

(四)推进农业资源保护利用和绿色转型发展。深化落实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改革,推进农业绿色发展体制机制创新。稳定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开展土壤普查试点,推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加快形成农业绿色生产方式。

三、强化政策落实与监督考核

(一)推进统筹使用。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和《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市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青办发〔2018〕50号)要求,进一步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落实和完善“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切实提升政策的精准性、指向性和实效性。约束性任务补助资金不得统筹使用。各区(市)可在完成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的基础上,在大专项内部因地制宜统筹安排指导性任务补助资金,但不得跨转移支付专项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清单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中央财政资金切块用于省级及以下地方性政策任务。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必须足额兑付到位,不得擅自调整使用方式。鼓励区(市)按规定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强化政策衔接配合,聚焦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示范片区,结合实际推动绿色高质高效创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耕地深松等任务在实施过程中统筹整合。

(二)细化实施方案。区(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和相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本区(市)实施方案,明确实施条件、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方式、绩效目标、实施要求、项目期限和监管措施,要因地制宜确定补助方式,鼓励采取预拨、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等方式,提高资金执行率。各区(市)要于6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将实施方案(电子版和加盖公章扫描版)报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备案。

(三)强化政策公开。区(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及时将中央财政支农政策和项目实施方案向社会发布,按规定程序加强涉农补贴申报信息公开,简化申报流程,公开申报指南,保障涉农主体知情权和选择权。要做好拟补助对象、资金安排等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通过多种渠道方式宣传解读政策,使广大农民群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基层干部准确理解掌握政策内容,积极营造有利于项目落实的良好氛围。

(四)严格全过程管控。区(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项目执行定期调度督导机制,及时掌握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拨付;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妥善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问题;要做好项目实施总结,全面总结分析项目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并提出有关建议。自7月份起,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每月通过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上报资金执行情况。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原则上应于2022年年底前完成,区(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于2022年12月30日前联合行文,将项目年度总结报告报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五)加强资金监管。区(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财政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指导意见》,规范补贴资金代发金融机构,加强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管理。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通过中介机构运转向市级和区(市)级相关部门之间的申报材料,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对已纳入直达资金范围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农田建设补助资金,要严格执行常态化财政资金直达机制有关要求和相关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规范直达资金支出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深化绩效管理。区(市)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绩效评价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和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和补助标准,对项目进行实地核查、验收和绩效自评。对区(市)实施的项目,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将依据下达各区(市)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适时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重点对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统筹整合及政策目标实现情况、任务清单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进行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与资金安排相挂钩。对由中介机构直接代理申报项目、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的,一经查实,项目支持对象列入黑名单,有关区(市)暂停安排实施该项目。

附件:1.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及任务清单

2.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及任务清单

3.2022年中央财政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项目实施方案及任务清单

4.2022年中央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及任务清单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2年6月9日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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