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做好2022年全省秸秆机械化还田暨生态型犁耕深翻还田工作通知

2022
04/25
10:24
王虎

关于做好2022年全省秸秆机械化还田暨生态型犁耕深翻还田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发〔2022〕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22年度十大主要任务百项重点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23号)等文件精神,发挥好作业补助政策效应,高质量完成秸秆机械化还田和生态型犁耕深翻还田工作任务,现就做好2022年全省秸秆机械化还田暨生态型犁耕深翻还田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总体思路和年度目标。规范实施秸秆机械化还田政策,加大秸秆深翻还田力度。按“大专项+任务清单”进行管理,列为“约束性任务”。省级作业补助资金单项下达,包干使用,实行作业直补。采取“对象明确、村镇审核、第三方核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操作方式。省级补助覆盖所有实施三麦、水稻秸秆机械化还田的县(市、区)。2022年全省实施稻麦秸秆机械化还田率稳定在52%,县级政府根据实际和绩效目标值,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报省级备案。

二、合理确定补助对象和标准。补助对象:按照“谁还田、补给谁”的要求,原则上省级作业补助直接补助到按当地制定的作业标准实施全量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的实际种植户。补助标准:省级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苏政办发〔2013〕184号),按苏南10元/亩、苏中20元/亩(其中兴化、高邮和宝应按25元/亩)和苏北25元/亩标准测算,各地统筹地方财力,在县域范围内制定统一的补助标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规范资金兑付和管理。省级资金以各地稻麦种植统计面积52%作为主要因素,兼顾绩效、深翻等进行测算。作为“约束性”任务,专项资金不得统筹使用。一是兑付方式和时间。由县级财政(或授权乡级财政)将补助资金通过“一卡(折)通”系统直接打卡给补助对象(补助对象为单位组织的直接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并注明“秸秆还田”字样。夏季兑付截止时间为9月15日,秋季为次年1月31日。二是资金管理。按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1号)执行。年度资金存在缺口的,由地方财政安排解决,按省级规定同时兑付。结余资金可结转使用,列入下年度实施计划。凡县级年度结余省级资金超过100万元的,须由县级财政、农业农村局说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市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凡是秸秆离田的不得同时享受还田作业补助。在“夏秋”当季按规定还田作业的可给予补助,不得跨季(年)作业补助。各地要完善资金管理流程、规范资金使用、设立专账核算,同时安排必要经费,用于政策宣传、技术培训、现场会作业演示、第三方核查监管等。

四、调整相关工作内容。各地除了继续执行有关规定外,从风险控制出发,相关操作程序和工作职责作适当调整。一是“村级确认统计”操作环节:还田作业后,由村委会对作业面积进行统计确认。作业面积必须以地力保护、承包合同、确权登记或其他具有权威性确定的面积为准,县域范围内统一标准。20亩以上(或根据当地规定)作业面积的实际种植户在申报时附相关证明材料。有临时土地转让的,以双方协议确定受益方。经办作业补助填报的村组人员,采取“回避制”,其申报自己家庭作业补助面积须单列清册(见附表1),20亩以上(或根据当地规定)附佐证材料,递交乡镇政府核实,同时按规定公示核查,杜绝“有权人员”直接为自己申报作业补助。二是乡镇政府工作职责:乡镇政府对申报作业面积的准确性负核实监管责任。乡镇对面上作业面积、补助对象、补助资金审核外,重点对还田面积20亩以上(或根据当地规定)、年度新增20亩以上(或根据当地规定)的实际种植户以及有关村组干部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由乡镇组织公示到村组7天以上;乡镇农业、财政部门要组织村委会对补助政策和操作规程开展培训。其他工作职责不变。市级、县级农业农村局工作职责执行《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和2014年、2018年《全省秸秆机械化还田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

五、开展生态型犁耕深翻还田试点。经设区市申请,结合试点工作绩效,批准扬州市、徐州市作为整体推进试点市,支持全省46个县(市、区)开展犁耕深翻还田作业试点,下达的试点犁耕深翻作业计划面积省级按40元/亩测算(附表2),补助资金从现有省级秸秆机械化还田专项中安排,超过试点计划面积的作业面积继续执行苏政办发〔2013〕184号测算标准,即省级按苏南10元/亩、苏中20元/亩(其中兴化、高邮和宝应按25元/亩)和苏北25元/亩,各地要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县域范围内制定统一的补助标准,努力扩大试点面积。犁耕深翻作业补助覆盖水稻、小麦和玉米作物秸秆还田。以实际种植大户为主体,秋季作业为重点,鼓励整村整镇推进。省级犁耕深翻还田作业补助对象同样是实际种植户,只有在财政承担全部犁耕深翻作业费用(不再向农民收费)、作业面积全部实现智能监测、通过公开公平的市场化手段确定作业机手的3个条件同时满足的前提下可以补助给作业机手,但必须通过相应“一卡(折)通”系统直接打卡补助给作业机手(严禁通过其他组织和集体进行转付)。非试点县(市、区)可统筹地方财力积极开展犁耕深翻作业,省级补助标准仍按苏政办发〔2013〕184号)测算执行。犁耕深翻作业实行单独造册管理,其他要求按本意见和《关于做好2021年生态型犁耕深翻还田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农函〔2021〕163号)执行。

六、提升核查信息化智能化水平。鼓励各地采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加强作业面积、作业质量监测,同时与第三方核查相结合,提高补助面积的精准度和公信力。积极开展秸秆还田和犁耕深翻规模种植户智能监测试点。实施还田作业现场智能监测,且拥有(或管理)独立数据平台的,县级第三方核查比例可适当调减,具体核查比例由各地制定并公布,信息数据和核查报告按有关档案规定存档备查。相关要求可参考《关于印发2021年生态型犁耕深翻还田作业远程智能监测工作指导方案(试行)的通知》(苏农装备函〔2021〕5号)。

七、实施要求。各地要及时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完善推进机制,落实工作责任,严格管理要求。

(一)坚持实事求是,做到“阳光操作”。做好政策告知、确认公示、县级第三方核查、资金兑付、监督检查等“规定动作”。强化“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第三方核查”机制。

(二)严格规范作业,提高还田质量。结合省级技术指导意见(苏农机推〔2015〕13号、苏农机推〔2021〕8号),完善秸秆还田(犁耕深翻还田)集成机插秧和机播三麦技术路线和作业规范,推进良法良机配套,农机农艺融合,加强技术指导和培训,稳定提高秸秆机械化还田和犁耕深翻作业质量。

(三)严肃工作纪律,做到“七个严禁”。各地要加强风险防控,切实做到“七个严禁”:严禁没有实施还田的单位或个人列为申报主体和补助对象;严禁将资金拨付到农业农村部门、乡镇政府以及其他非补助对象;严禁截留、挪用、转移专项资金;严禁虚报面积、套取补助;严禁现金兑付;严禁镇村以任何理由从补助对象收回补助资金,进行所谓的“二次分配”;严禁集体或个人代领、转付或用补助资金抵扣相关款项及费用。

(四)省级单位管理要求。省农垦集团、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局、省沿海开发集团等省级单位是区域内推进秸秆机械化还田和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省级单位要加大秸秆深翻还田力度。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以项目形式进行扶持,按省级相关农业项目实施要求执行。

(五)有关秸秆还田退水问题处理要求。个别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反映秸秆机械化还田后,碰到雨水浸泡等农田退水形成新的污染地区,稻麦秆机械化还田率必须严格控制在合理科学的目标内,不得随意增加还田任务。有此类反映地区制定秸秆机械化还田年度实施方案,要做好秸秆还田与离田的区域划分,明确各自的职责界限,并经同级生态环境部门会签,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相关材料报省市级备案。

(六)生态型犁耕深翻还田整体推进试点市申报条件。一是围绕每3-5年将全市耕地深翻一遍目标,制定规划和方案,安排财政配套投入。二是试点覆盖所辖全部涉农县(市、区)、年度试点面积达到水稻种植面积的20%以上。三是形成区域性的犁耕深翻还田技术指导意见和机具配备方案,有效开展技术培训和指导;推广智能监测技术,开展作业质量和面积监测。四是探索工作体系,建立完善行政、技术、经济等措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试点成果。试点工作列为政府考核的优先。2022年底前设区市自愿申报试点市,省级将在绩效考核和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

(七)做好材料报送。一是实施方案。各县(市)实施方案(格式按苏农机科〔2018〕8号附件2)由地方政府盖章后上报省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备案。设区市汇总市辖区实施方案,并将其作为附件盖章上报省级备案。各县(市、区)的实施方案电子档同时通过“江苏省省级秸秆机械化还田项目管理系统”报送。实施方案书面材料(一式两份)与电子稿须于5月25日前完成上报。二是年度总结(绩效自评价)。年度总结(格式按苏农机科〔2016〕21号附件1),于2023年1月31日前将书面材料报送省级,通过“省级管理系统”报送电子稿。同时按照时间节点,通过“省级管理系统”做好夏秋季作业进度周报、补助资金兑付、投诉举报处理和违规违法行为(案件)上报工作。

生态型犁耕深翻试点县(市、区)单独填报犁耕深翻还田作业补助计划及清册,随同实施方案和年度总结(绩效自评价)一并上报,同时做好夏秋作业进度周报报送工作。根据试点情况,做好作业技术路线、机具配备、补助政策和推进做法等试点工作总结,于2023年1月31日前一并报送省市级。

附件:

1.2022年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村级(村组干部)申报确认统计专用表(样式)

2.2022年生态型犁耕深翻还田试点县(市、区)作业计划表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4月22日

苏农便【2022】103号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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